心橋編輯:
您好:
我是湖南的一位女士,現有一些問題需要向您諮詢,情況如下:
我于2001年12月與臺灣的高先生在湖南衡陽登記結婚,隨後於2002年3月經高先生申請到臺灣。到臺後,夫妻生活一直不和諧,他經常對我施以暴力,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通過家庭暴力中心於2003年8月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已經判決我們可暫時分開居住,之後我找朋友擔保于2004年7月30日回大陸,同年9月17日當我再次赴臺時被遣送回大陸,理由是“來臺目的不符,因家暴事件未與先生同住”。
我的疑問是:
1、臺灣警察送我回大陸,理由是否合法?如不,該如何辦?
2、由於我對這次婚姻傷透了心,決意離婚,在大陸辦理後,是否還要赴臺?如果要,通過什麼方式?如何辦理?
請您在百忙之中給我以幫助。
一個受傷的女人
20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