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十六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09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6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一、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二、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三、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的決議及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
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佈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