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對非法越境去臺人員的處理意見(節錄)(1982.06.30)

時間:2008-05-26 12:49   來源:中國法院網

(1982年6月30日<82>公發(研)90號)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近年來,從祖國大陸尤其是沿海一些省份非法越境去臺灣(包括澎湖、金門、馬祖等島嶼)的人員有所增多。……自中央宣佈關於臺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以來,非法越境去臺的人員出現了一些新的複雜情況,有些地方的公、檢、法機關在處理這個問題上認識不盡一致,口徑也不統一。這種狀況,既不利於正確貫徹中央對臺工作的九條方針,也不利於保障邊境安全,打擊特務、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為此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配合宣傳部門向廣大群眾和幹部特別是廣東、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區的群眾和幹部,正確地宣傳中央關於對臺工作的方針政策。著重闡明:臺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是包括臺灣人民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願。我們黨和政府向來以民族大義為重,對實現和平統一祖國的大業始終如一,堅持不渝。問題在於臺灣當局仍然堅持分裂祖國、反共拒和的立場,致使臺灣和大陸之間還處在敵對狀態,連通郵、通商、通航和人員自由來往也難以實現。更有甚者,臺灣當局對從海上逃去臺灣的人員,心存敵意,或者武裝阻擊,拒絕入境,或者誣指無辜,任意捕殺。要將這種情況如實地向群眾和幹部進行教育,目前偷渡去臺是非法的,勸告他們切勿輕信臺灣當局的反動宣傳而上當受騙。

  二、大陸公民確有正當理由,需要經由香港或某個外國輾轉去臺的,必須按照我國公民因私出境的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手續,在辦妥簽證手續後,才可以准許出境。

  三、凡是未經辦理簽證手續,擅自非法越境去臺、澎、金、馬、敵佔島嶼的,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進行反革命活動的,應按刑法分則第一章反革命罪有關條文定罪懲處。如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民兵逃臺的,應定為策動投敵叛變罪;為臺灣當局竊取、刺探、提供情報的,供給武器軍火的,參加特務組織或者接受敵人派遣任務的,應定為特務或資敵罪;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他人一起逃臺的,或在逃臺後公開發表反共反人民言論的,應定為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2)非法越境逃臺,情節嚴重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組織、運送他人越境逃臺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懲處。如果尚有走私、販毒等其他犯罪行為的,應根據刑法的規定,數罪並罰。

  (3)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民兵或者共産黨員非法越境去臺的,應當依法從重懲處。

  (4)普通公民純屬好逸惡勞,羨慕資本主義生活方式或出於探親、訪友等目的而非法偷渡去臺的,一般可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應酌情給予必要的批評教育、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

  以上意見,請你們報告黨委,研究執行。

編輯:楊永青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