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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2008.5.7)

時間:2008-05-26 10:33   來源:檢察日報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的請示》(浙檢研[2007]22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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