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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2007.11.6)

時間:2008-03-20 14:46   來源:檢察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作如下補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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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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