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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2007.4.13)

時間:2007-06-21 16:40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一些法院對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問題請示我院。經研究,批復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適用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時,應當直接引用修正後的刑法條文,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ⅹⅹⅹ條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ⅹⅹⅹ條之ⅹ的規定”。

 

來源:中國人大網

 

編輯:永青

 

編輯: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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