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06號
《司法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1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長吳愛英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司法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三》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三》,決定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聯營:(一)成立滿3年;(二)申請聯營前兩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內地律師事務所分所不得作為聯營一方申請聯營。”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3號發佈,司法部令第100號修正)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佈。
來源:《法制日報》2006年12月26日
編輯: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