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04號
《司法部關於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1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長吳愛英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司法部關於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三》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三》,決定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改為:“代表處的代表可以自行決定在內地居留的時間”。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70號發佈,司法部令第84號修正)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佈。
來源:《法制日報》2006年12月26日
編輯: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