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函
(申請確認在臺灣離婚協議效力問題)
(1996年8月29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在臺灣離婚協議效力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于1996年4月1日補報的傾向性意見,即由於當事人是自願在臺灣當局的主管部門協議離婚,而沒有通過訴訟程式離婚,故人民法院對認可該離婚協議效力的申請,缺乏受理依據,應不予受理。當事人楊彥如申請再婚登記或變更戶籍婚姻登記等應由主管部門處理。如其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有管轄權的法院應依法受理。
此復。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