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12日(85)滬高法辦字第102號報告請示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臺灣同胞汪浩然為追索他于1949年去臺灣前存放于王雲珍丈夫處的三件宣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意見,即由於臺灣同大陸長期隔絕,臺灣同胞無法行使訴權,為維護其權益,對他們追索建國前公民之間債務的起訴,應予受理。
二、對汪浩然從臺灣寄來的授權委託書和訴訟中意思表示的文書,如何確認問題,根據我院1980年8月28日(80)法民字第九號批復精神,汪浩然所提文書,經當地公證機關、律師或所在工作單位證明,可在查證後予以確認。如取得上述證明有困難,可由汪浩然在大陸的親屬辨認,並與過去來信筆跡核對無誤後予以確認。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