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2月6日)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1月17日陜高法民字(1984)12號報告收悉。 關於從臺灣回大陸定居的楊志武要求與在臺灣的配偶林孚離婚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問題,我們意見:對楊志武要求與在臺灣的配偶離婚的起訴,華陰縣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楊志武在與林孚離婚以後,方可再婚。 此復。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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