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1984.11.28)

時間:2005-07-16 19:53   來源: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李先念命令公佈施行。據此,現對有關設立海事法院的幾個問題決定如下:


一 在以下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

  1.在廣州市設立廣州海事法院;
  2.在上海市設立上海海事法院;
  3.在青島市設立青島海事法院;
  4.在天津市設立天津海事法院;
  5.在大連市設立大連海事法院;


二 海事法院設:海事審判庭、海商審判庭、研究室和辦公室等機構。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都要力求精簡。


三 海事法院收案範圍暫定為:國內企業、組織、公民之間,中國企業、組織、公民同外國企業、組織、公民之間,外國企業、組織、公民之間的依法應當由我國管轄的下列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
  2.船舶碰撞海上和港口設施損害賠償案件;
  3.船舶排放有害物質和海上作業措施不當,造成水域污染的損害賠償案件;
  4.海上作業設施影響船舶航行造成經濟損失的索賠案件;
  5.海上運輸和海上、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6.海運和海上作業中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轉公安、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
  7.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8.海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9.船舶租賃、代理、修理合同糾紛案件;
  10.海上保險業務糾紛案件;
  11.海上救助、打撈、拖航糾紛案件;
  12.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13.港口裝卸作業和理貨糾份案件;
  14.海洋開發和海洋利用糾紛案件;
  15.因海事、海商等糾紛,起訴前一方當事人申請採取保全措施扣押船舶的案件;
  16.因違反有關海事的法律、條例受主管行政機關處罰,當事人不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起訴的案件;或者在期限內不起訴,期滿又不履行,主管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17.海事仲裁機構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對海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
  18.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和法律規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四 各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分別為:

  1.廣州海事法院管轄下列區域內發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西自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北侖河口(東興)、東至廣東省與福建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廣州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海南島、南澳島、南海諸島(東沙、西沙、中沙、南沙、黃岩島等島嶼)和防城、北海、海口、三亞、八所、湛江、黃埔、廣州、蛇口、汕頭等主要港口。
  2.上海海事法院管轄下列區域內發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與廣東省交界處、北至江蘇省與山東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和閩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長江口至張家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東海、黃海南部、臺灣省、海上島嶼和廈門、福州、溫州、寧波、上海、南通、張家港、連雲港等主要港口。
  3.青島海事法院管轄下列區域內發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山東省與江蘇省交界處、北至山東省與河北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和石臼所、青島、威海、煙臺等主要港口。
  4.天津海事法院管轄下列區域內發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河北省與山東省交界處、北至河北省與遼寧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和天津、秦皇島等主要港口。
  5.大連海事法院管轄下列區域內發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遼寧省與河北省交界處、東至鴨綠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鴨綠江水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和大連、營口等主要港口。


五 本決定自即日起開始施行。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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