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10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1>浙法民他字13號報告收悉。關於蔡茂松提出與居住臺灣的吳琴的離婚問題,根據黨和國家對臺灣同胞的基本政策精神,我們認為,處理這類案件,必須慎重。蔡茂松提供的吳琴下落情況,須嚴格審查屬實後,才可受理。並且在審理中要嚴守法定程式,切不可為了照顧蔡茂松早日獲得去美居留證而草率辦理離婚手續。
此復。
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溫州市蔡茂松與臺灣吳琴離婚問題的請示報告
(1981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蔡茂松在獲准出國並到香港後,提出與居住在臺灣的吳琴離婚的案件,該如何處理,我們沒有把握,特請示,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原告人蔡茂松,男,1920年11月1日出生,漢族,臺灣省臺北市人,原住溫州市光明路68號,現住香港永樂街122號A室。蔡于1939年在臺北市與黃條銀結婚,1948年離婚(婚後生一女名蔡惠寬,現在美國洛杉磯,已入美籍)。1949年古曆8月又在臺北市西門街三丁目三番地與吳琴(又名蔡吳琴)結婚。同年古曆11月,蔡經商到溫州,因交通阻隔無法回臺灣即在溫州市定居。1951年3月在溫州市與葉甘密結婚(葉現年60歲,係溫州市東山陶瓷廠退休工人)。蔡在溫州期間,曾從事小商、小販和在煤球廠、運輸一社做工,表現尚可。1979年2月5日經公安機關批准去美國,于2月23日到達香港,在美國駐香港領事館辦理申請簽證手續時,因在表格上填有與臺灣吳琴的婚姻關係(蔡在溫州期間未向我交代過),美駐港領事館以他抵觸“第二次婚姻未曾合法離婚,而再有第三次結婚”,要他“出示證明第二次婚姻已合法結束”後才給批准居留證。為此蔡先向溫州市公證處申請辦理離婚證明。公證處認為雙方當事每人平均不在溫州不予辦理。蔡即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辦理與吳琴離婚的法律手續。據蔡説,他曾通過在臺灣的弟弟及在美國的女兒去臺灣找過吳琴,但均答覆下落不明。蔡長期耽擱在香港費用很大,迫切要求去美國女兒處,曾於今年四、七月兩次來溫州市催辦。
我院研究認為,蔡茂松獲准出國已到香港,在溫州市的戶口已經登出,而吳琴居住臺灣,按照一般情況,蔡與吳離婚案件,已不屬我省管轄。但考慮到蔡茂松在溫州與葉甘密結婚生活已30餘年,在此期間與吳琴已無通訊聯繫。現已獲准出國途中,為此事而在香港長期耽擱不能去美國的特殊情況,擬給予辦理蔡茂松與吳琴離婚的法律手續。是否妥當,請批示。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