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時間:2008-04-16 11:39 來源:中國人大網
第四十四條 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使用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的規定。
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依法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之後,就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內使用核準的註冊商標。因此,不論是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還是受讓人,都必須遵守有關商標使用管理的規定,在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履行法律賦予的相關義務。如果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僅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得不到保護,而且行政機關還可能撤銷有關的註冊商標。本條規定了四項義務是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和受讓人應當履行的,不履行本條規定的義務,商標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一是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和必經的法定程式。依照本法規定,使用註冊商標,需要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是對商標權客體的改變,應當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不提出重新註冊申請,是本法禁止的行為。在一個具體的註冊商標的使用管理過程中,註冊商標並不是完全不能改變,但這種改變不能對註冊商標構成要素進行本質上的改變,也不能形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同時,涉及商標權客體的改變,應當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是自行改變註冊商標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商標註冊申請。如果不提出變更註冊申請,既不利於商標主管機關及時掌握商標權人的實際情況,同時由於權利主體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變更也會影響商標權的有效性。有的情況下,企業在企業登記主管部門辦理了企業名稱、地址等變更手續,但不及時到商標主管機關辦理商標註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手續,一旦被他人假冒侵權,就很難受到法律保護。
第三是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轉讓註冊商標的,應當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商標註冊申請。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違反這些規定而自行轉讓的,應依本條處理。轉讓註冊商標屬於廣義上的改變註冊商標行為,即商標權主體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儘管商標權轉讓屬於民事權利範疇,轉讓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方式來實現,但我國商標法規定了相關的程式,自行轉讓即是違法。
第四是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對註冊商標長期擱置不用,不但該商標不會産生價值,發揮商標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註冊登記或使用,實際上有礙于他人申請註冊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的法律機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對如何理解商標的使用,按我國有關規定,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都可以認為是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也是使用。在本法規定情況下,轉讓給他人使用也可以認為是使用。停止使用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並經商標局認可的,不受本條規定約束。
對於上列違法行為,由商標局責成商標註冊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對自行改變或者自行轉讓的,限期改正或者收回轉讓,其中包括按照申請核準法定程式補辦法律手續;拒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限期改正,是商標局對於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的制止。責令限期改正,即限定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使其行為符合商標法。限期改正是一種較輕微的行政處罰。給予這種處罰,主要是為了教育違法行為人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在實施這種處罰時,可以採用決定通知書形式。撤銷註冊商標是商標法中規定的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直接涉及剝奪當事人的商標專用權,目的在於懲處嚴重違法行為。我國是實行商標註冊原則的國家,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享有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撤銷註冊商標,該商標所有人就喪失了該商標專用權。因此,商標局在作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處理決定時,必須依照法定程式辦理。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不顧商品品質,欺騙消費者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的規定。
本條實際牽涉商標的功能及如何對註冊商標進行管理的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對商標在調控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方面既有所期待,也多有質疑。商標權人將商標用於商品之上或提供的服務之中,以便使人識別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即商標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的功能,這是商標的最基本的固有功能,並因此而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通用標記等區分開來。與此相關的,可以派生出商標的以下三大功能:一是表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或出處;二是促使商品生産者和經營者、服務提供者保證商品或服務的品質;三是廣告宣傳上的功能。
首先,商標最初是作為手工業者表示自己的私有權而在自己的商品上標明的記號,後來發展到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出處。由於這些商品或服務來自不同的公司或廠家,各生産經營單位的生産經營條件、工藝水準、經營管理和商業信譽不同,商品或服務的品質也有差異。各市場主體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勝,必然寄希望於消費者能在眾多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中選用自己的商品或由自己提供服務。但對廣大的消費者來説,不可能都具有鑒別、區分商品或服務所必需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在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上作上標記,也就是使用商標,就能幫助消費者實現挑選商品或服務的願望。其次,因為商標具有使人識別出商品或服務屬於誰的功能。商標附著于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上,即可表明該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出處。商業信譽好的公司企業會對消費者産生巨大的吸引力,通過商標把消費者、商品或服務與公司企業聯繫起來。對消費者來説,同一種商標下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保證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標準的同一性。一個不能保證商品或服務品質的商標不會對廣大消費者産生吸引力,消費者不會爭先恐後地去購買那些帶有表明低品質、低檔次的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商品的生産者、經營者或服務項目的提供者首要的任務,是必須保證使用一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具有同一的品質標準。使消費者可以根據商標所表明的商品品質去選購商品,挑選服務,並多吸引回頭客。最後,商標凝結著商品的品質和信譽。商標本身就是一個無聲的廣告,它可以表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出處,可以使消費者了解是哪個公司企業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其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標準如何。商標還是廣告宣傳的核心。利用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是商品和服務廣告的主要形式和重要內容。附隨商品和服務的商標,能促使消費者認牌購貨,從而在市場上取得一定的份額。同時商標的廣告功能也容易導致負面影響。一是極易導致對消費者的欺騙,誇大優點,隱瞞問題和不足,使消費者受騙上當;二是過於強調商標的廣告宣傳功能,容易使商品的生産經營者和服務的提供者以為通過商標的廣告宣傳就可以佔領市場,獲取經濟利益,而忽略了改進工藝,提高産品和服務品質的重要性。
根據以上原因,本條明確規定註冊商標使用人對其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品質應當負責。凡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等欺騙消費者行為的,應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在商標使用的管理工作中,從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監督産品品質,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
對於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可以單獨或者合併採取下列手段處罰: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處以罰款,撤銷註冊商標。此外,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還應依法予以銷毀。
第四十六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登出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釋義】 本條是對被撤銷或者登出商標管理的規定。
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於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以及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等行為,商標局可以撤銷其註冊商標;對於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寬展期已過仍未提出申請續展註冊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登出。無論是撤銷註冊商標還是登出註冊商標,其後果都是商標註冊人失去該商標專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
因商標註冊人不遵守註冊商標使用的規定而被撤銷的註冊商標,或者是因註冊有效期滿未續展而被登出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已經消滅,但是為了防止發生商品出處的混淆,本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登出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這樣規定並不是仍要保護已被撤銷或登出的商標的權利,而是完全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和損失。
我們知道,在註冊商標中,當一些商標被撤銷或登出時,由於商品本身的週轉期較長和商標聲譽在消費者中的影響較大,商標專用權終止時,並不等於該商標在市場上或消費者中徹底消失,原商標註冊人生産的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並不能立即退出市場,在流通領域還會存在一定時期。因此,如果立刻核準其他人註冊與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就有可能使市場上同時出現帶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商品,從而可能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誤購。正是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對這些已被撤銷或登出的商標,也要加強管理,避免市場上出現混同商標,發生商品出處的混淆。
為此,本條規定了一年的過渡期。在這個過渡期內,不核準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註冊申請。過渡期後,原來帶有註冊商標的剩餘商品應當基本上已銷售完畢,商標局就可以對這樣的申請核準了。需要注意的是,如被撤銷的註冊商標是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因為這種情況下被撤銷的註冊商標自身已連續三年沒有使用,故而市場上應當不會有帶這種商標的商品的流通,也就不會産生消費者的誤認、誤購問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可以並處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強制註冊商標管理的規定。
我國商標法雖然總的講是實行自願註冊制度,但並不是所有商品使用的商標都實行自願註冊原則。對與人民生活關係極為密切並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極少數商品,對於少數對國計民生關係極為重要的商品,法律要求強制性商標註冊。本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由此可見,我國商標註冊制度,在總的原則上是實行自願註冊制度,但對極少數商品又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這是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和商標使用的實際情況所制定的法律規範,既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也體現了法律對人民負責的精神。
在我國必須使用商標的商品為人用藥品和煙草製品,對這兩類商品法律要求強制使用註冊商標,有利於對商標註冊人實行監督,有利於對特殊商品進行嚴格的管理。強制使用註冊商標,本身就是要商標註冊人對強制使用商標的商品負責。如果發現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則可以通過商標使用的管理對其違法行為給予必要的制裁。本條的規定是對第六條規定的補充和具體化,它明確規定了違法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使得對違法者的處理有法可依,又可以通過懲處違法者來達到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目的。
具體來講,對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不使用商標或者使用商標而不註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行使行政執法權,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註冊,禁止其商品在市場上銷售,停止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第四十八條 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註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釋義】 本條是對未註冊商標使用管理的規定。
未註冊商標是指未經商標局核準註冊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它雖是商標的一部分,但是由於它未經註冊,沒有取得商標專用權,所以不受法律保護。未註冊商標使用的範圍非常廣泛。國家允許使用未註冊商標,是從有利於發展社會生産力考慮的。對於一些生産尚不穩定、産品尚未定型的商品和地産地銷的小商品,不強行要求註冊,便於他們揚長避短,迅速取得經濟效益。因此採取自願註冊原則,允許未註冊商標的存在和使用及其商品進入市場,這是符合我國經濟發展需要,適應多層次生産力發展水準要求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對未註冊商標的使用就放任不管。從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和維護消費者利益出發,國家商標管理部門仍然要對未註冊商標的使用進行管理。
加強對未註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對於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和維護消費者利益,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它有利於維護商標秩序正常化。加強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指導未註冊商標使用人正確使用商標,以免因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而受處罰,從而維護了商標秩序正常化。其次有利於未註冊商標使用人提高商標意識,積極申請註冊。由於未註冊商標不能有效地利用現代宣傳手段參與競爭,不易取得消費者的信任感,使用的商標又經常處於不穩定、不安全狀態,不是被別人使用或被搶先註冊,就是因與他人註冊商標發生相同或近似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加強對未註冊商標的管理能促使未註冊商標使用人對未註冊商標尋求法律保護,積極申請註冊。最後有利於克服未註冊商標使用人生産經營的短期行為。由於使用未註冊商標易使商標使用人産生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所以加強對未註冊商標使用的管理,有助於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
本條規定中的“冒充註冊商標”,是指使用未註冊商標而標稱註冊商標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標注“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的行為。根據本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受法律的保護。未註冊商標在使用時若標稱為註冊商標,就是對消費者進行欺騙,有損商標管理的秩序,因此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對這種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其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未註冊商標使用商標禁用標誌的行為,即構成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禁止其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對於使用未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因其行為與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相同,所以基本上應與使用註冊商標實施此種違法行為給予相同的處罰,即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具體執行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可作如下處理:對情節輕微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對情節比較嚴重、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除給予通報外,並處以罰款;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
第四十九條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本條是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和司法審查的規定。
商標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撤銷註冊商標就是要剝奪這項權利,使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由於撤銷註冊商標的後果將直接影響到商標註冊人的權益,所以必須慎重。為了維護商標註冊人的正當權利,加強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監督,我國商標法確立了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和司法審查制度。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制度。所謂商標復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事人的申請,對不服商標局關於商標確權或撤銷的決定依法進行審議評核,做出復審決定的法律程式。商標復審在商標評審活動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商標法律對商標復審作出規定,有利於商標審查、管理與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有利於當事人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式充分地主張自己的權利。撤銷註冊商標的復審是商標復審的一項重要內容。
具體來講,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其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被撤銷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申請復審的理由,依據本法的規定進行審議評核,做出復審決定,並用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結束復審程式。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司法審查制度,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所謂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司法審查,是指由司法機關最終決定商標專用權存滅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這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商標法作上述補充修改,主要是為了完善我國商標保護制度,並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議》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有關獲得和維持智慧財産權的程式中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者準司法當局的審查。為了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需要,我國已對外承諾在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全面實施智慧財産權協議,因此有必要在商標法中增加有關司法審查的規定。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加強司法對行政的監督,使當事人可以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式充分地主張自己的權利,獲得足夠的司法救濟,從而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確保商標確權的公正性。
第五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罰款決定不服的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商標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做出的罰款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是對有商標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給予的一種行政處罰性質的經濟制裁,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商標法的貫徹執行,保護商標專用權和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濫用了行政執法權力,違法進行了處罰,就會侵犯到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予以保護。本條規定的內容之一,就是賦予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罰款決定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即商標註冊人或未註冊商標使用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既是對當事人行使行政訴訟權利的一種法律保障,也是防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濫用罰款權力的一種法律制約。
本條的另一項內容,是對強制執行的規定。我們知道,當事人自收到罰款決定書十五日期滿不起訴的,就意味著當事人對罰款決定不持異議,因此應當按照罰款決定書的要求認真履行。如果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為了保證法律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商標管理機關的權威,作出罰款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裡將不服罰款決定的起訴期限規定為十五日內,主要是為了使正確的決定能得到迅速的生效執行,而錯誤的決定能及時受到起訴,並通過司法程式加以糾正。
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