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時間:2008-04-16 11:12 來源:中國人大網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
【釋義】本條是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的實質要件的規定。
一、按照本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通常所説的專利“三性”要件。這是各國專利法普遍採用的準則,也是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議》(TRIPS)所確認的準則。
二、本條第二款對“新穎性”的含義作了規定,即: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包括三層意思:
1.判斷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時間界限,以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基準。這也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專利法規定的標準。按照本法有關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則指優先權日。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只要是在申請日之前現有技術中沒有的,或者未被公眾所知,就是新技術,即具有新穎性。現有技術,是指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由於公眾不能得知,因此不屬於現有技術。
2.判斷是否具有新穎性,以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已經公開,成為已知技術為準。凡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則符合新穎性條件。這裡講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領域和目的相同,技術解決手段實質上相同,預期效果相同。本條講的“公開”包括:(1)出版物公開。是指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經記載了同樣發明創造的情況。出版物公開的地域範圍是全世界,既包括國內,也包括國外。在申請日以前,只要世界上任何一個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該發明創造即不具有新穎性。出版物包括各種專利文獻、雜誌、書籍、學術論文、教科書、技術手冊等等,還包括採用電、光、照相等方法製成的各種縮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帶、唱片、光碟等。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語言或者獲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對於一些標有“內部刊物”等字樣的出版物,如果是在特定範圍內要求保密的,則不屬於公開出版物。(2)使用公開,是指由於該項技術的應用而向公眾公開了該項技術的內容,如新産品的製造、銷售、使用和公開展示、表演等。使用公開的範圍僅限于國內。(3)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這主要是指能夠為公眾所知的其他公開方式。包括口頭公開,如報告、討論會發言、廣播或者電視的播放等能夠使公眾得知技術內容的方式。這種公開方式的範圍也只限于我國國內。
3.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已由他人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專利文件中,即習慣上所稱的“抵觸申請”。由於一項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因此,如果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以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之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即出現抵觸申請時,為避免對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重復授權,則視先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後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現有技術,後一申請則不具備新穎性。
三、本條第三款對“創造性”的含義作了規定,即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這裡講的“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1.判斷一項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符合創造性的標準,是該項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這裡講的“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明顯的本質區別,對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説是非顯而易見的,他不能直接從現有技術中得出構成該發明全部必要的技術特徵,也不能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試驗而得到。如果通過以上方式就能得到該發明,則該發明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這裡講的“顯著的進步”,是指從發明的技術效果上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長足的進步。包括:(1)發明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2)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3)發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4)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
2.判斷一項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創造性的標準,相對於發明專利來講,要求要低一些,只要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即可,不要求“突出”和“顯著”。
四、本條第四款對“實用性”的含義作了規定,即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1.能夠製造。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應當是可以實現的,即如果該發明的目的是製造一種産品,那麼這一産品就必須能夠按照發明的技術方案製造出來。
2.能夠使用。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必須能夠實施。如果發明是一種工藝方法,則這種工藝方法應當可以在工業生産中使用。
3.能夠産生積極的效果。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現有技術相比,其所産生的經濟、技術和社會的效果應當是積極的和有益的。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嚴重污染環境、嚴重浪費能源或者資源、損害人身健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實用性。
4.必須具有再現性。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一種技術方案應當可以重復實現。即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公開的技術內容,能夠重復實施專利申請中為達到其目的所採用的技術方案。如果是一種産品,應當可以重復製造出來,如果是一種方法,則應當可以反覆使用。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釋義】本條是關於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的條件的規定。
一、外觀設計應當具有新穎性。即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並且不相近似。其出版公開的範圍為國內和國外,公開使用的範圍為國內。這裡講的“公開使用”,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相同的實物公開銷售或者使用。因而,在新穎性方面,與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標準是一樣的。
二、外觀設計應當具有創造性。即與現有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這裡講的“不相同”,是指産品不相同和設計不相同。産品不相同,是指産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相同。設計不相同,是指形狀、圖案、色彩三個要素不相同。應當指出的是,相同的設計,用在不同的産品時,不應認為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三、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在這裡“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是指外觀設計人在申請專利以前,他人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這種在先權主要是指:商標權、著作權(主要是指美術作品)、肖像權等等。由於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所以,外觀設計容易與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相衝突,因而,法律規定不得與這些權利相衝突。即如果有他人在先已經取得了上述合法權利,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便不得以這些商標、美術作品等作為産品的外觀設計取得專利權。這一規定是本次修改專利法新增加的內容,目的是避免權利的衝突,造成糾紛,損害已在先取得合法權利的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發明創造的公開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形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條關於發明和實用新型新穎性的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如在申請日前已經公開,便失去新穎性,不能獲得專利權,這是一條基本的原則。但這一基本原則並非絕對,也有例外。許多國家專利法都規定,在申請日前的一定期限內,發明創造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的公開,可以不喪失新穎性,即所謂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本條即是我國專利法對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的規定。
二、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的時間界限,本條規定為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這一期限又被稱作寬限期,即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發生本法規定的情形,該申請不喪失新穎性。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再提出專利申請,就不再具有新穎性,不應授予其專利權。
三、不喪失新穎性的情形,本條規定為三種: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必須是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中國政府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門主辦或者國務院批准由其他機關或者地方政府舉辦的國際展覽會。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即雖不是由中國政府舉辦,但經中國政府認可的在國內外舉辦的展覽會。二是必須是國際展覽會,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舉辦國的産品以外,還應當有來自外國的展品。在不是中國政府主辦,也沒有被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發明創造,就不再具有新穎性。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這裡講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須是“規定的”,有一定的規模和規格。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國務院各部委或者全國性學會委託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第一次發表的發明創造,不喪失新穎性。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即他人違反申請人本意的公開。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洩露其發明創造的內容的方式可以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義務而將申請人的發明創造的內容公開;他人用威脅、欺詐、偷盜、間諜活動等不正當手段從發明人或者經他告訴而得知發明創造內容的任何其他人那裏得知發明創造的內容而後公開。這兩種情況的公開都是違反申請人本意的,是非法的公開。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産品的生産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釋義】本條是關於不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活動成果的規定。
一、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定範圍內的智力活動成果。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發明創造,屬於專利保護的智力成果,可以依法取得專利權。同時,按照本條規定,下列幾類智力活動的成果,不屬於專利保護的範圍,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是指對自然界中已經客觀存在的未知物質、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發現和認識。這些發明和認識的本身並不是一種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所説的發明創造,不能直接實施用以解決一定領域內的特定技術問題,因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是一種抽象的東西,是人的大腦進行精神和智慧活動的手段或過程,它僅是指導人們對其表達的資訊進行思維、判斷和記憶,不需要採用技術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則,不具備技術特徵,因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比如,交通行車規則、字典的編排方法、情報檢索的方法、速演算法或口訣、各種遊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比賽規則等都不能獲得專利。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體或者動物作為直接實施對象,目的是為了治療疾病,由於涉及人體健康,因而不能為少數人所獨佔。這裡講的“疾病的診斷方法”,是指為識別、研究和確定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病因或病灶狀態的全過程。這裡講的“疾病的治療方法”,是指為使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恢復或獲得健康,進行阻斷、緩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這類治療或診斷方法無法在産業上製造或使用,不具備實用性,因而不能獲得專利權。例如,超聲診斷法、針灸、麻醉、按摩等治療方法,外科手術方法等等。TRIPS協議對此也作了規定,即成員可以將診治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方法、治療方法及外科手術方法排除于可獲專利之外。
4.動物和植物品種。動物和植物品種,是指以生物學方法培養出來的動植物新品種。動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體,是自然生成的,是大自然的産物,不是人們創造出來的,不能以工業方法生産出來,因而不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創造性和使用性,故不能授予專利權。但是,對於動物和植物品種,可以通過專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護。對此,TRIPS協議規定,成員應以專利制度或有效的專門制度,或以任何組合製度,給植物新品種以保護。對於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世界上許多國家也都制定了相應的法規。我國已于1997年由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對植物新品種的定義及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等問題作了規定,對符合該條例的植物新品種予以保護。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主要是指利用加速器、反應堆以及其他核反應裝置,通過核裂變、核聚變等方法獲得的元素或化合物。由於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關係到國家的經濟、國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關係國家安全,不宜公開,各國大多對此類物質不授予專利權。
二、對於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産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這裡所講的“生産方法”,是指非生物學的方法,不包括生産動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這類方法由於有技術成分的介入,並對最終達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製作用或者決定性的作用,因而可以被授予專利權。對於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