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支援臺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意見

時間:2011-06-14 15:53   來源:安徽國土廳網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支援臺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意見 

                  皖國土資〔2011〕197號

 

各市國土資源局,廳屬各事業單位,廳機關各處室局,廳江南、江北産業集中區直屬分局:

  為積極承接臺資企業向我省轉移,大力實施《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進一步推進皖臺經貿交流合作,推動更多臺資企業來皖投資,加快經濟結構轉型升級,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結合我省國土資源工作實際,現就支援臺商投資企業加快發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放寬市場準入,營造寬鬆優惠的政策環境

  1、貫徹平等準入和公平待遇原則。支援臺資以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等適宜方式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國土資源投資領域。規範設置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平等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不斷拓寬臺商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廣度和深度,積極引導臺商通過招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臺商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採煤塌陷區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依法向臺資開放。

  2、積極促進承接臺資産業轉移。在國土資源規劃、計劃、審批、供應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鼓勵重大臺資項目向省級以上園區特別是江南、江北集中區聚集,轉移優勢和特色産業,形成具有較大規模、明顯優勢和特色的臺資産業集群。支援和引導臺商重點投向我省優勢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以及高科技製造業、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促進全省産業優化升級。

  二、加大支援力度,確保臺商投資項目用地

  3、保障重大産業項目用地。對臺商投資項目用地要體現同等條件優先保障的原則。各地在省分解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內,對國家鼓勵類重大臺商投資項目,優先安排計劃指標;符合點供條件的,優先安排點供計劃指標,並在用地審批、土地登記等方面實行特事特辦、一事一議。

  4、允許線性工程報批局部先行用地。臺商投資綜合交通運輸網路、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鄉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在完成項目批准(核準)與初步設計和確保徵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可申請局部先行用地。批准局部先行用地的建設項目,應在半年內正式報批用地。對省域內跨多個市、縣的線型工程,依法由國務院審批的,可以設區的市為單位分段報批用地;屬省政府審批的,可以縣為單位分段報批用地。

  5、支援對土地的二次開發利用。對利用閒置廠房投資建設的臺資企業,閒置廠房可抵作投資,但項目投資強度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為工業生産配套的資訊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産業以及倉儲物流等臺商投資項目用地,執行工業用地政策。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臺資企業,在不改變土地利用條件和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利用現有工業廠房等存量資産興辦資訊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産業以及倉儲物流等。

  6、支援臺商投資農業開發。鼓勵臺商通過合作、合營等方式與農民共同投資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種植業、養殖業,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當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投資設施農業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農業生産設施佔用耕地的,經營者應在生産結束後及時組織復墾;附屬設施佔用耕地的,經營者應先補後佔,實現佔補平衡,且符合國家控制的用地規模。投資種植業、養殖業確需佔用耕地的,按種植業、養殖業用地的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三、建立土地價格調節機制,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7、鼓勵臺商投資項目節約集約用地。鼓勵建設使用多層廠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土地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用地集約的鼓勵類臺商投資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臺商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

  8、鼓勵臺商投資公益事業項目。對臺商投資建設的學校、醫院、文化、體育設施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項目,其項目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也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9、適當延長土地出讓金繳納期限。為緩解臺商投資企業在項目融資方面的壓力,對新出讓的總價較高或規模較大的地塊,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可約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最長期限為12個月。受讓人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後,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四、提高用地服務水準,有效保障項目及時落地

  10、建立重大臺資項目的對接服務機制。堅持主動服務,提升服務能力和水準,對重大的臺資項目,按照“提前介入、重點指導、全程服務”原則,認真做好對接服務。高效便捷地做好市場準入工作,提前答疑解惑;加強對臺資企業的用地先期指導,積極配合項目選址,引導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區位上選址;積極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做好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及時出具用地預審意見;實行“定人、定時”的會簽制度,主動跟蹤推進項目審批,及時協調解決問題,促進項目落地。

  11、積極為臺資企業提供諮詢服務。通過門戶網站、政務窗口、“12336”電話等途徑,為臺商用地提供國土資源法規政策、資訊諮詢服務。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臺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的幫扶工作,積極指導臺商投資企業依法依規訂立和履行合同,切實維護臺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12、提高窗口服務水準。在各級國土資源政務窗口設立臺商審批登記“綠色通道”,將所有行政審批和服務登記項目的項目名稱、審批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式、承諾時限和收費依據等內容在門戶網站和政務窗口公佈,並將《窗口服務指南》和示範文本等材料放置在政務窗口,方便臺商查閱或者使用,為臺商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申請、受理、審批服務。

  13、推進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優化工作程式,加快推進部門內部職能和業務流程整合,規範行政審批行為,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對已經明確支援臺資企業發展的政策和項目,要儘快予以落實。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項目,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報件材料的組織、審查、審核等工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後,要及時做好項目用地的徵地、供地和土地登記工作,促進項目及時落地。

  五、完善臺商權益保障機制,切實維護臺商合法權益

  14、保護臺商的合法權益。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大《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落實力度,將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建立和完善臺商權益保障機制,有效解決重大、複雜的涉臺土地礦産權益糾紛,切實維護臺商的合法權益。認真聽取臺商意見和建議,完善服務措施,強化服務責任,定期走訪台資企業,及時解決臺資企業在用地和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中的困難和問題。

  15、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積極向臺商宣傳國土資源法規政策,幫助臺商了解用地報批、土地出讓、礦業權出讓等有關業務,規範用地、礦産資源勘查開採行為,提高臺商的法制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對臺商在經營過程中土地證抵押期限、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期限屆滿辦理延期或者登出登記、礦業權年檢等,及時給予提醒提示。

  16、做好涉臺土地礦産投訴協調工作。 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國臺辦《關於加強涉臺土地問題投訴調處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強宣傳教育,促使廣大臺商依法用地、依法辦礦、依法維權。及時受理臺商申訴舉報,對涉臺國土資源投訴問題,實行首問負責制,重大問題要逐級上報,同時報告地方黨委政府;對歷史遺留的臺資企業用地問題,一案一議,依法依規妥善處置;加強對辦理情況的跟蹤督辦,對已辦結的申訴及時進行回訪;強化與其他部門的協調聯動,努力形成涉臺土地投訴協調工作的合力。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編輯:郭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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