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園區內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減按24%徵收。 二、高科技項目和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投資回收期長的項目,所得稅按15%徵收。 三、對進入園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前2年免征所得稅,後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在園區成立後前3年進入園區的企業,第1年退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2年退還50%。 四、對在園區成立後前3年進入園區的企業,免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基本建設教育附加費等。 詳情請看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