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放寬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限制,放寬國外(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要求及投資者出資方式限制,工商部門將取消冠以“寧夏”、“寧夏回族自治區”字樣名稱的註冊資本限制性要求。
這次規定凡達到法定設立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的外商投資企業,均可申請使用冠以“寧夏”、“寧夏回族自治區”字樣的企業名稱。允許從事生産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實業”字樣,允許從事新型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名稱中使用新興行業用語,如“物流”、“創業投資”等字樣。對諸如跨國公司、國際知名企業等投資者,根據企業的申請,允許企業名稱可不使用行業、經營特點用語。同時,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國投資者的商號(字號),並將其冠于名稱中行政區劃之前,不受該企業外方投資者是否控股的限制。
為實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主體資格互認制度,對已在國內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憑已公證、認證的主體資格文件的複印件、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其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辦理申請免予重新辦理公證、認證手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來寧投資的手續可簡化。港澳臺自然人投資的,可直接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證、臺胞證(回鄉證)等證件的複印件作為投資證明文件,與原文件核對無誤後,免予提交公證、認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