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昌3月11日電 記者黃輝 “民告官”來信、來訪、來電、網上投訴及其他方式進行的投訴均可受理,投訴件應當署真實姓名,並有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繫方式。記者今天從江西省政府辦公廳獲悉,日前出臺的《江西省行政投訴中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縣以上政府行政投訴中心或縣以上政府所屬部門行政投訴機構均可受理影響發展環境、影響機關行政效能和損害群眾利益等方面問題的投訴,但越級投訴、已進入司法程式或作出行政復議、仲裁決定等的投訴不予受理。對已受理的投訴件,如無特殊原因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結。
該辦法規定,行政投訴機構可要求被投訴人提供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要求被投訴人就投訴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或説明;責令被投訴人立即停止或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紀律的行為,對所造成的危害採取補救措施;依法沒收、追繳被投訴人的違法、違規所得或者責令退賠;同時根據檢查、調查或者考核評議結果,提出處理意見或者建議。
該辦法還規定,行政投訴機構應當公佈投訴電話、網址,設立投訴信箱,方便投訴人投訴,並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並告知投訴人。此外,工作人員不得拒絕應當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訴,不得洩露投訴秘密;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對投訴人的投訴行為進行阻撓、壓制,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被投訴人不得干擾、阻礙調查工作,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