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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2009.08.01)

時間:2010-02-24 17:23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江西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2號)

  《江西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江西省森林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重要、生態狀況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産品或者服務為主要利用目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劃定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分為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省級生態公益林、設區市級生態公益林和縣級生態公益林。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依法保護、嚴格管理、分類補償和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公益林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生態公益林補償、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水利、交通、環境保護、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公益林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生態公益林保護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公益林的義務,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在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方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省級生態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設區市級和縣級生態公益林方案分別由設區市和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下列區域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未列入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的,應當優先列入省級生態公益林:

  (一)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源頭和上游沿岸;

  (二)東江源頭和上游沿岸;

  (三)長江九江段沿岸;

  (四)鄱陽湖、仙女湖、柘林湖等重要湖泊和中型以上水庫周圍;

  (五)自然保護區、世界自然遺産地、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級和省級森林公園;

  (六)水土流失嚴重地區;

  (七)其他應當優先列入省級生態公益林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公益林方案,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組織人員將生態公益林劃定到山頭地塊,並與林權所有者簽訂現場界定書。劃定的生態公益林,其原來的權屬保持不變。經批准劃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生態公益林區域周邊明顯位置設置標誌牌,向社會進行公示。生態公益林標誌牌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生態公益林標誌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態公益林管護責任制,逐級簽訂責任書,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簽訂生態公益林管護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以此作為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依據。生態公益林管護合同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生態公益林經營者可以根據不同地類、不同區域生態公益林管護的難易程度,按照每人平均管護面積不少於3000畝左右的標準劃定管護責任區,落實管護人員,履行管護職責;也可以採取承包管護或者委託管護等方式進行管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管護人員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 生態公益林的建設應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生態公益林區域內的荒山荒地、火燒跡地等宜林地,經營者應當在三年內實施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生態公益林區域內的疏林、殘次林等生態功能低下的林地,經營者應當在三年內進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生態公益林的生態保護功能。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援單位和個人以認種、認養等方式參與生態公益林建設。公民義務植樹造林年度計劃,應當優先安排生態公益林建設。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林地管理,嚴格實施生態公益林林地用途管制,採取措施穩定生態公益林林地面積。對因佔用或者徵用所減少的生態公益林林地面積,根據“佔一補一”的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補足。

  第十八條 禁止商業性採伐生態公益林。因撫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因素影響,需要採伐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和省級生態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闊葉林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需要採伐其他生態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闊葉林的,應當報設區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生態公益林撫育、更新性質的採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撫育性質的採伐適用於封山育林、飛播造林形成的幼齡林,以及坡度25度以下的中齡林等。撫育採伐後,天然混交林及國防林、風景林、環境保護林的鬱閉度不低於0.7;人工林和天然針葉林的鬱閉度不低於0.6;科學實驗林、母樹林的鬱閉度不低於0.5。

  (二)更新性質的採伐主要樹種的年齡應當按同樹種用材林的主伐年齡增加一個齡級。更新採伐分為擇伐、小塊狀皆伐或者帶狀皆伐等方式,擇伐後的鬱閉度不低於0.5;皆伐的伐區面積不大於5公頃。更新採伐後形成的跡地、林中空地、稀疏林地等應當在當年或者次年完成造林。

  (三)毛竹林伐後每畝立竹數不得低於120株。

  第二十條 經批准佔用或者徵用生態公益林林地需要採伐林木的,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領林木採伐許可證,納入當年的森林採伐限額。

  因埋設、架設輸水、輸電、通信、廣播等管道、線路需要採伐生態公益林林木的,應當經林木所有者同意後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應急處置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採伐生態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採伐,但應當在應急處置結束之日起30日內補辦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領導,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責任制,保障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生態公益林分佈區和週邊設置森林防火宣傳牌、營造防火林帶或者開設林火阻隔道,組建撲火隊伍。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生態公益林的森林病蟲害檢疫和防治工作,根據森林病蟲害測報中心和測報點對測報對象的調查和監測情況,定期發佈長期、中期、短期病蟲害預報,並及時提出防治方案。生態公益林發生嚴重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除治措施,消除隱患,防止蔓延。

  第二十三條 各級森林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依法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林區治安秩序。

  第二十四條 在生態公益林區域內進行採種、採脂等經營活動,應當體現保護優先原則,不得毀壞生態公益林內的森林、林木。對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或者省級生態公益林內的森林旅遊、休閒等非木質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其他生態公益林內的森林旅遊、休閒等非木質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設區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的監督管理,組織監管人員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管護情況經常進行檢查;設立生態公益林資源監測點,監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資源和生態功能變化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態公益林資源檔案制度,掌握生態公益林資源變化情況。因自然和人為因素影響,造成生態公益林資源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檔案更新。

  第二十六條 生態公益林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分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主要用於生態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等費用支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貪污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林業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及時足額撥付。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生態公益林保護標誌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下,單位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生態公益林區域內進行採種、採脂等經營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 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調整或者變更經批准劃定的生態公益林的;

  (二)截留、擠佔、挪用、貪污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生態公益林毀壞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編輯: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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