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定南縣鼓勵外來投資優惠辦法 (試行)(2009.02.28)

時間:2009-09-21 15:32   來源:定南縣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和吸引縣內外各類投資主體來我縣投資興業,加快推進承接國內外産業轉移,全力塑造“五型”定南,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外及境外客商在本縣興辦的生産性企業和旅遊、物流等現代服務業項目。國內投資者 ( 含縣內 ) 在本縣興辦的生産性企業和旅遊、物流等現代服務業項目,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章 稅 收

  第三條 獲得省、部級以上確認為新産品開發的工業企業,該新産品投産當年起的 3 年內,企業上繳該新産品所産生的增值稅縣級財政實得部分,由縣財政全額獎勵給納稅企業用於擴大生産或技術進步。

  第四條 對新引進固定資産 1 週年內投資總額 10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工業企業,其 5 年內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縣級財政實得部分的 60% ,獎勵給企業補貼物流運輸費用 。

  第五條 對年銷售額 1000 萬元以上、年納稅縣級實得 50 萬元以上的農産品加工、銷售企業,自企業納稅縣級財政實得達到 50 萬元的年度起,當年按其繳納稅收縣級財政實得部分的 80 % ,第 2-5 年按 每年遞減 15% 的比例,由縣財政獎勵給該企業用於擴大生産或技術進步。

  第六條 凡對縣內企業實施並購重組後技改擴建的, 2 年內稅收增長縣級財政實得部分全部返還,用於所購並企業的技改。

  第 七 條 對固定資産投資達到 200 萬元以上的生産性企業和旅遊、物流等現代服務業項目,企業上繳的耕地佔用稅縣級財政實得部分,全額返還給企業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第 八 條 “三資”企業自建自用的廠房、辦公樓、食堂、員工宿舍及相關基礎設施,上 繳房産稅和 土地使用稅 縣級財政實得部分,由縣財政全額獎勵給納稅企業 。

  第九條 支援出口企業開拓國內市場。開闢出口外銷産品轉內銷的專業市場和批發市場,支援出口企業擴大內銷網路,推動企業進行內銷産品結構升級。對出口型企業創立自主品牌、開拓國內市場的,其 2010 年底前新增稅收(扣除新增稅收中出口部分的稅收) 的地方所得部分,由縣財政按 50% 的比例獎勵給企業用於市場開拓。

  第十條 規模以上汽車貨運企業 ( 資産總額 200 萬元以上、徵費噸位 200 噸位以上、營運收入 200 萬元以上 ) 的貨運車輛或外籍轉入縣籍車輛, 取得自開票納稅人資格後,所繳交的稅收(含教育費附加)按縣財政實得部分的 50% 獎勵給企業用來擴大經營。在未取得自開票納稅人資格階段,所繳交的稅收(含教育費附加)按縣財政實得部分的 65% 獎勵給企業用來擴大經營。

  第十一條 新辦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産品的採集;灌溉、農産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三章鼓勵技術創新

  第十二條 對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新建立國家、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的,經國家有關部門驗收後,由縣財政分別給予 20 萬元、 10 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從 2009 年起,對當年獲得江西省名牌産品、省著名商標、省級以上認定的高新技術産品的企業,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 5 萬元;對當年獲得中國品牌、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縣財政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用於企業品牌宣傳。

  第四章 規 費

  第 十四 條 所有外來投資企業辦理相關證照除市以上審批所需費用外,縣內所有審批部門免收一切規費,只收工本費。外商在縣工業園區外投資興辦企業 , 應繳規費按規定的最低起徵額標準執行。所有 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在減半的基礎上再減半收取。

  第十五條 在縣工業園區內,無償為外來投資企業安裝(架設)供電、供水、通訊、有線電視管線到企業廠區邊。

  對旅遊星級飯店和景區內賓館,允許自建地面接收裝置,收看國家允許的境外電視頻道。

  第十六條 新辦生産性企業自行解決污水處理並達到國家或地方標準的,免收排污費。 其城市建設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施工噪 聲排污費、墻體材料專項資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白蟻防治費不予收取。

  第十七條在工業園區內配套建設的研發、物流、工業設計等生産性服務項目以及經批准興辦的學校、醫院,享受工業園區內工業企業同等的土地、稅費優惠和獎勵政策。

  第十八條 規模以上汽車貨運企業的貨運車輛或外籍轉入縣籍車輛,在上戶轉籍時,免收工商管理費;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先徵後返,年終一次性全額返還。

  第十九條 對外地員工辦理暫住證,公安部門只收取工本費。

  第五章 土地和規劃、建設

  第二十條 外來客商可以通過出讓、轉讓、租賃等多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外來客商通過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按以下簡易程式辦證。

  1 、選址。由項目引進單位牽頭,規劃、國土、外經、環保等部門參與到實地勘察後,規劃部門出具選址意見書,在 5 個工作日內辦結。

  2 、簽約。以工業園區管委會的名義和項目投資單位擬定的《項目投資合同》,經縣利用外資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用地地段、規模、價格後,正式簽訂《項目投資合同》。

  3 、辦證。

  (1) 縣國土局根據縣 利用外資領導小組 議定的用地地段、規模、價格 ( 縣規劃建設局出具規劃選址意見書 ) ,擬定掛牌出讓方案, 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在 5 個工作日內辦結 ( 不含報批和方案批准時間 ) 。

  (2) 縣國土局收到政府批轉掛牌出讓方案後,按法定程式和時間通過向社會公開掛牌出讓方式確定項目用地單位並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發給項目用地單位《建設用地批准書》,並及時按規定標準收取出讓金並足額繳縣財政土地收集清算專戶。縣規劃建設局發給項目 用地單位《規劃許可證》和《建設施工許可證》,在 5 個工作日內辦 結。

  (3) 項目用地單位按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和完成建設內容並經驗收合格後,可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成投産後,允許投資者抵押、租賃、繼承,經申報批准,允許整體轉讓。凡享受優惠政策使用的土地,企業如果停辦或撤銷,由縣國土局參照有關政策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條 加快工業園區建設。除預算安排的資金外,縣財政每年從房地産經營性用地項目的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按不少於 20% 的比例安排用於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新增企業所繳納土地出讓金的縣留成部分,用於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 一 ) 鼓勵多形式多渠道資金投資興建工業標準廠房。取得 5 畝以上土地使用權,用於建設出租或出售的工業生産用二層以上(含二層)標準廠房和配套設施,並且廠房建築面積達到 2000 平方米以上的項目,土地出讓價比照新增工業企業用地優惠標準執行;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縣及縣以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所發生的建築安裝稅按規定繳納 , 在入庫後 20 個工作日內按縣財政實得部分的 50% 獎勵給建設業主用於企業內基礎設施建設。

  ( 二 ) 建設業主轉讓標準廠房應按銷售不動産繳納相關稅收,然後才能辦理産權轉讓手續,對繳納的稅收由縣政府按縣財政實得部分全額返還建設業主;轉讓標準廠房時涉及産權交易費用的除收取工本費外,其他規費予以全免。

  ( 三 ) 廠房及配套設施建成後用於對外出租辦企業收取租金的應按租賃業繳納相關稅收,從出租之日起 10 年內按縣財政實得部分全額獎勵給出租者。

  ( 四 ) 凡在工業園區購買建設業主轉讓的新建標準廠房興辦企業的投資者,縣財政根據企業實際購買建築面積以 10 元 / 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 五 ) 對租用建設業主新建的標準廠房兩年以上的企業,兩年 期滿後按租用建築面積由縣財政給予 0.75 元 / 平方米的一次性補貼。

  第六章 水 電

  第二十四條 實行統一的優惠電價。

  1 、普通工業用電電價: 1000 伏以下為 0.694 元 / 度, 1000 伏以上為 0.679 元 / 度;

  2 、對於專用變壓器在 315KVA 以上的大工業用戶,電價為 0.576 元 / 度,其基本容量費為 24 元 /KVA ?月,用戶應在供電公司的指導下完善無功補償裝置;

  3 、大用電戶在符合電價政策範圍內,可與供電公司另行協商優惠電價並簽訂供用電合同;

  4 、允許企業自備發電機供電。

  第二十五條 實行統一用水價,水價為 1.5 元 / 噸。允許企業自行打井取水,自行打井取水的,不收地下水資源費。

  第二十六條 三星級及以上賓館、飯店的用電價格,在商業用電價格的基礎上平均每千瓦時降低 0.1 元,用水價格參照工業用水價格。

  第二十七條 對新引進年納稅 300 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 ( 特大 耗能企業除外 ) ,在其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縣級財政實得部分範圍內,其用水用電價格按同期價格分別補貼 0.2 元 / 噸和 0.1 元 / 度。

  第七章 服 務

  第二十八條 對外來企業實行領導挂點、部門服務(企業可自主選擇服務單位),並實行 “一站式”審批、“一個窗口”收費、“一條龍”服務,從簡從速辦理項目審批、登記、註冊、發證等手續。外商企業服務單位主動協助投資商收集資料、辦齊證照。涉及縣內部門辦理的, 3 天內辦結;涉及省、市部門辦理的,協助外商企業以最快速度辦結。對新批投資企業,符合有關設立登記規定,企業經營項目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審批的,可核發籌建營業執照。待取得前置審批許可證後,再辦理增加審批項目的變更登記。工商核準登記可實行“換照制”,認可原註冊登記的有效性,對企業名稱和住所進行變更登記,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外資企業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海關報關批件等有關證照審批手續的,由縣外經局協助引進單位為外資企業辦理好。

  第三十條 供水、供電部門非事故原因不得隨意對企業停水、停電,因事故而停水、停電或企業提出搶修要求的,供水、供電部門須在 2 小時內趕赴現場搶修,計劃停水、停電應提前 5 天通知有關企業。

  第三十一條 縣優化發展環境機關效能監察投訴中心公開投訴電話,全天候 24 小時接受企業投訴服務,受理外商投訴後 5 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報縣利用外資工作領導小組和縣優化環境機關效能投訴中心,並及時反饋給外商企業。嚴禁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需到工業園區和園外招商引資企業進行檢查的 ( 稅務部門按規定例行檢查除外 ) ,檢查部門需先與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溝通聯繫,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前通知企業並派員一同前往。

  第三十二條 對在本縣投資固定資産達到 1000 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年納稅 50 萬元以上的投資者發給“客商榮譽證”。對總投資達 3 億元人民幣(或 3000 萬美元)以上或年納稅稅收達 1000 萬元以上的遵紀守法、照章納稅的外來投資者,授予定南縣“榮譽市民”稱號,符合條件的,推薦為縣政協委員。

  第三十三條 提供用工保障

  ( 一 ) 縣招工辦常年協助企業招工。對有稅收 且貢獻額度大的縣重點扶持企業,優惠刊播本地企業用工資訊,協調企業解決用工難問題。外商企業職工需要辦理暫住證的,公安部門只收取工本費,其子女入縣公辦學校與本縣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

  ( 二 ) 加強培訓機構與工業園區企業對接,以校企合作,訂單培訓為紐帶,開展培訓機構與工業園區企業的合作,實行“訂單式”和“儲備式”用工培訓。

  ( 三 ) 解決農民工城鎮戶口。對連續在我縣同一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工作 2 年以上,且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農民工,只要有合法居住場所,可由企業向所在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入戶手續,優先解決城鎮常住戶口。

  ( 四 ) 城區或工業園區企業引進的具有初級職稱以上的各類科技、管理人員,經所在單位申請,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城區落戶。

  ( 五 ) 在城區 ( 工業園區 ) 企業務工 3 年以上或與城區 ( 工業園區 ) 企業簽訂 3 年以上勞動合同並在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年齡在 23 周歲至 35 周歲且無自有住房的已婚農民,可分批次申購由政府統一建設的經濟適用房。

  ( 六 ) 做好養老保險對接工作。在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的前提下,為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在繳費基數、參保費率和繳費方式上提供優惠,企業可以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 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企業和職工可以自主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或低標準住院醫療保險。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 1 年內固定資産投資在 10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産性項目及其他對本地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經縣政府 同意,採用“一事一議”的辦法辦理。同時可直接向縣利用外資工作領導小組申請要求召開項目調度會,及時解決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五條 認真執行國家、省、市相關優惠政策。對企業享受財政稅收獎勵屬同一性質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計算;屬不同性質的可重復計算。對企業被稅務部門查補的稅款不計入稅收獎勵基數。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發之前已簽訂的合同項目仍按原合同條款及優惠政策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優惠政策以企業合同承諾事項兌現為前提,未履行合同的不予補貼和獎勵;補貼和獎勵金額與企業繳納稅收縣級財政實得部分掛鉤。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由縣利用外資領導小 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原鼓勵使用標準  廠房優惠辦法和鼓勵外來投資優惠辦法 ( 定府發 [2006]28 號和定府發 [2008]5 號文件 ) 即行廢止。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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