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宜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辦法》,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優化投資環境,加快我縣經濟發展步伐,對來我縣投資興辦實業的客商,除執行國家、江西省和宜春市有關鼓勵客商投資的政策外,實行以下辦法:
一、土地政策
第一條 按規劃要求落戶我縣的工業項目,外商投資非資源生産性企業,可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優先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水田和其他土地性質、地段,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按土地徵用、報批成本價收取。
第二條 外商投資礦産資源開發勘探項目,可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或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土地使用權租賃金或出讓金標準可按土地成本價優惠。
第三條 外商投資城鎮基礎設施項目,應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外商投資旅遊開發項目(縣城規劃區外),建設用地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按土地成本價收取。
第五條 使用權在不改變工業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質押。
二、財政扶持政策
第六條 鼓勵企業出口創匯,在國家和省市補貼的基礎上,每出口1美元,財政另外補貼0.02元人民幣;外地企業在我縣出口創匯的,每出口1美元補貼0.03元人民幣。
第七條 非資源性生産加工型企業,增值稅依率計徵後,地方所得部分按80%由財政列支扶持五年;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依率計徵後,地方所得部門由財政按50%列支扶持五年,如屬外資企業,地方所得部分前五年實行二免三減半的扶持政策。
第八條 旅遊開發業,營業稅、所得稅依率計徵後,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前五年全部用於扶持納稅人産業的發展。
三、用水、用電政策
第九條 工業用水1.5元/噸,生活用水1.25元/噸;普通工業用電0.67元/度,大工業用電0.54元/度;重大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決定用水、用電價格。
四、相關部門收費政策
第十條 工商註冊登記費按國家標準的80%收取: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按0.8‰;1000萬元以上按0.4‰;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份不再收取。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管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企業商標年審費全免,其他費用(除工本費外)按國家規定徵收。
第十二條 在縣城規劃區內落戶的企業開通有線電視、電話和網際網路,廣電和電信部門只收取廠區內的工時費和材料費,並在企業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開通。
第十三條 地方行政性收費全部免收,屬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
五、配套服務
第十四條 切實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對客商投資企業發給《銅鼓縣客商企業統一收費卡》、《銅鼓縣客商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卡》。任何部門、單位必須統一按已經明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到企業檢查、參觀;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向企業收取或攤派不合理的費用;不得利用職權向企業索取好處;不得在辦理公務中設置關卡;不得以不正當理由無償佔用企業産品和要求企業承擔額外任務。
第十五條 做好優質服務。在外商提供必要的申報材料後,為外商辦理開業申報、驗資、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圖章刊刻及證照年檢工作,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涉及到省辦證辦照的,相關部門必須在一個月辦理完畢。
第十六條 保護客商投資者的合法權利。對來銅鼓投資的客商核發《客商投資者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對持證者進行人身、車輛、住宿檢查,執法機關必須依法保護客商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凡在我縣內投資興業的客商,就醫及子女入托、入學等享受當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尊重外商的宗教信仰、生活習慣。
第十七條 對以各種理由干擾企業建設和經營的人和事,一律從嚴查處。
六、其他
第十八條 在我縣投資高新科技項目、高附加值項目、外資項目和創匯項目以及大型投資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享受特別優惠。如投資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也可採用一事一議的辦法,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 本縣民間資金投資上述領域辦實業的,同等享受本優惠辦法。
第二十條 以上政策只針對工業園區外的投資企業執行,在宜春經濟開發區銅鼓工業園內投資的企業,所享受的相關政策詳見《投資指南》。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銅鼓縣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實施。
今後如遇國家有關政策發生變化,本《辦法》將根據國家新的政策及時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