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靖安縣關於鼓勵客商投資的優惠辦法(2007)

時間:2009-09-21 15:22   來源:中國靖安

中共靖安縣委文件

靖發〔2007〕4號

 

關於鼓勵客商投資的優惠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靖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水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靖安實際,制定本政策規定。

  第二條 本政策規定適用於靖安縣行政區域內固定資産投資在1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在10萬元以上新辦各類企業的投資者。

  第三條 除國家、省、市明令禁止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以及有嚴重污染的産業外,鼓勵投資發展各類不同産業。

第二章   優惠辦法

  第四條 優惠事項

  一 、稅收方面

  縣、鄉兩級財政建立多種扶持企業發展基金,由受益財政分級對客商投資企業給予扶持。基金來源於企業交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和增值稅地方實得部分。

  房地産,木竹資源加工,水利電力等資源開發及礦産等不可再生資源開發不享受稅收優惠,原已享受優惠政策的該類企業自發文之日起一律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收取。

  (一)所得稅

  1、投資工業企業,年納稅總額達30萬元的,從投産年度起,依法申報入庫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地方財政將前五年的100%、後五年的50%納入地方財政建立的企業技改基金和新産品開發基金,並對該企業予以扶持,用於該企業擴大規模、技術改造和新産品開發。國家規定的所得稅減免年限和稅率包含在上述扶持資金內。

  2、投資旅遊娛樂業,固定資産投資額達500萬元(漂流項目除外)的企業,從開業年度起,其建築安裝稅收據實徵收後,按實繳稅款的50%,企業正式營業後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前五年的100%、後五年的50%納入地方財政建立的旅遊設施建設扶助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持,用於鼓勵企業投資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3.鼓勵、支援客商投資農林牧漁業,開發農業基地。固定資産投資在3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本條第一款減免企業所得稅後,5年內依法申報入庫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的30%,納入地方財政建立的農産品開發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持。

  4. 投資興辦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和社會發展事業項目,科技開發項目企業,經營期限10年以上,按本條第一款減免企業所得稅後,5年內依法申報入庫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的40%,納入地方財政建立的新産品開發基金,並對該企業予以扶持。

  (二 )增值稅

  1.對從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客商投資企業,已取得房産證和土地使用證的,其房産稅、土地使用稅依法徵收後,頭3年繳納的增值稅由財政按企業所繳納的地方實得部分50%的比例納入地方財政建立的企業技改基金和新産品開發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持。

  2.對新上年納稅總額達3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含購買、兼併、租賃、控股、擴建的企業),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季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實得部分50%的比例納入地方財政建立的企業技改基金和新産品開發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持。每季結算一次,從企業註冊之日起連續執行五年。

  3.對年納稅總額在20萬元以上的産品出口、高新技術、農産品深加工企業,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季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實得部分50%的比例納入地方財政建立的企業技改基金和新産品開發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持。每季結算一次,從企業註冊之日起連續執行六年。

  (三)營業稅

  1.投資大型賓館(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大型旅遊項目(固定資産投入達500萬元,漂流項目除外)以及社會事業項目,在經營期內,其經營性稅收從營業之日起,地方財政實得部分將前四年的50%、後六年的25%納入地方財政建立的企業扶助基金和保安基金,以扶持企業提升等級和安全設施的建設。

  2.客商投資企業技術轉讓費收入産生的營業稅,納入地方財政建立的企業扶助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助。

  3.客商投資興辦營利性的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用於改善醫療條件産生的營業稅,納入地方財政建立的企業扶助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助;興辦的農業機耕排灌、植保及病蟲害防治、農牧漁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産生的營業稅,納入地方財政建立的企業扶助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助;興辦學校、幼兒園以及科研機構産生的營業稅,納入地方財政建立的企業扶助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助。

  二、土地方面

  1、工業用地按照政策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按照我縣“十四等”等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

  2、農林牧漁開發用地可以徵用,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也可採取作價入股方式或租賃。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使用權出讓法定最高年限為50年。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電力設施用地,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

  三、規費方面

  1、在辦理證照及項目建設期間,縣本級各項行政性收費全免,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減半徵收,工本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2、生産經營期間的規費收取,實行規費公示制,全縣的收費項目全部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大廳,不得在廳外收費。

  3、企業在辦理開戶手續或審批手續時,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押金或預收經營等費用。

  四、供水方面

  1、接水優惠

  接水費用按照實際工程材料價格和人工工資計算,此外不加收任何其他費用。

  2、用水優惠

  鼓勵客商投資企業使用自來水。經認定的客商投資企業月用水量在5000噸以下的,按照現行水價下調20%計價;5000—1萬噸(含1萬噸)的,按總用水量優惠15%計量,水價按照現行水價下調20%計價;用水量在1-1.5萬噸(含1.5萬噸)的,按照總用水量優惠20%計量,水價按照現行水價下調25%計價;用水量在1.5萬噸以上的,按照總用水量優惠25%計量,水價按照現行水價下調30%計價。

  五、供電方面

  1、免費辦理開戶手續,企業營運期間除收取力率調整電費及基本電費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2、工業用電電價:工業園區豐水期按0.46元/度,枯水期按0.49元/度收取(國家調價因素除外)。

  3、對工業園區外企業年納稅300萬元以上、且用電量超過1300萬度,超過的部分按工業園區用電政策執行。

第三章   服   務

  第五條 縣政府為構建工業主導型經濟,堅持“以企業為中心、以項目為重點、以服務為關鍵”,提供以下優質服務。

  (一)全程服務

  項目引進後,各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既定的政策,按部門承擔的責任抓好落實,及時為其辦好手續,確保項目建設順利開展,並由引進單位(人)會同縣外經貿委和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負責全方位全過程的聯絡、跟蹤和協調服務。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將安排一名縣領導挂帥、一個單位挂點的方式具體負責,協調解決企業生産、生活問題,幫助企業發展。

  (二)企業用工

  1、縣勞動保障等部門和職業技術學校要積極為投資企業介紹職工和為企業培訓技術工人;免費為外來企業辦理職工勞動用工手續;企業自主培訓的,政府給予大力支援;鼓勵外來投資企業聘用本縣屬原國有企業下崗、失業職工。

  2、新上民營企業吸納50名持就業登記證人員就業,只須繳納註冊資本的20%即可開業,其餘部分可在兩年內陸續補充到位。

  (三)證照辦理

  在資料齊備的情況下,屬縣審批許可權內的,相關部門分別於3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到市辦理的,力爭在7個工作日內辦妥;需要到省辦理的,力爭在20個工作日內辦妥;因省、市原因造成的逾期情況除外。對一時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又需要營業執照籌建的,可由工商部門核發6個月的籌建登記營業執照,待籌建完畢後,核發正式營業執照。限制類項目,由縣外經貿委協調相關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覆。

  (四)客商投訴

  縣行政投訴中心應及時受理客商投訴,並在受理後1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向客商反饋。對客商的合理投訴,由受理單位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解決,對暫時無法解決的,向客商作出書面解釋。對影響和破壞我縣投資環境的人和事,縣委、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嚴肅查處。

  (五)企業保護

  發給“一牌一證”,對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或年繳納稅收30萬元以上的企業,實行重點保護,頒發縣委、縣政府重點企業保護牌,對投資者發給《客商證》。除發生刑事案件或突發事件以及安全生産監督檢查、稅務部門正常稅務檢查工作外,縣內任何部門(單位)人員在未徵得縣政府同意及沒有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開具的準入證,不得進入企業檢查或收費,更不得要求企業停産整頓。對《客商證》持證人及其企業的違反行政法規行為,輕微違反的以批評教育為主,對持證人及其合法自備車輛在縣內的道路交通的輕微違章行為不扣車、不扣證、不罰款。

  第六條 縣開放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縣外經貿委、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為外來投資企業的聯繫、協調和服務機構。

  第四章   附   則

  第七條 對企業的扶助資金,由受益財政負擔,每季度撥付一次。

  第八條 本政策在執行中如遇特殊情況或重大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如有不盡事宜,由縣外經貿委負責收集並提交有關領導、部門協調確定。

  第九條 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本政策認真執行,縣委、縣政府將對貫徹執行的情況定期進行督查。

  第十條 本辦法公佈之日以前的相關優惠政策自動廢止,原已註冊的企業,相關稅費優惠年限按企業註冊之日起計算,沒滿年限的按現出臺的優惠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縣新上民營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政策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政策規定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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