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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援外經貿轉型升級實施細則(2010.11.31)

時間:2011-12-15 16:17   來源:台灣網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商務廳

  關於印發江蘇省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援外經貿轉型升級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財規〔2010〕40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商務局,省屬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快商務領域科學發展,促進外經外貿轉型升級,根據省財政廳、商務廳《關於調整專項資金結構加快商務領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2010-2012)》,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援外經貿轉型升級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援外經貿轉型升級實施細則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商務廳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蘇省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援外經貿轉型升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商務領域科學發展,促進外經貿轉型升級,根據省財政廳、商務廳《關於調整專項資金結構加快商務領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2010-2012)》,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外經外貿專項引導資金和省級現代服務業(國際服務外包)專項引導資金等整合形成。專項資金使用堅持合理分配、著重引導、優化結構的原則。

  (一)合理分配。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切塊與項目申報相結合的分配辦法,逐步加大因素法切塊比重。

  (二)著重引導。專項資金重點引導企業等社會資本投入,促進外經貿結構調整。

  (三)優化結構。通過專項資金的支援,促進外經貿穩定發展,促進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品牌影響力。

  第二章 支援範圍及標準

  第三條 專項資金支援在我省註冊的各類外經貿企業轉型升級,扶持具體項目包括:

  (一)開拓國際市場

  1、全省各類企業參加境外進出口商品或服務貿易展銷會,對其攤位、展品運輸等費用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省自辦展80%、重點組織展70%、推薦展60%。年度展會目錄由省商務廳發佈。

  2、全省各類企業參加深圳高交會、東盟博覽會、亞歐博覽會及商務部、省政府組織的其他國內重點展會,對其攤位、展品運輸等費用予以50%資助。

  3、上年度海關統計出口4500萬美元以上(含4500萬美元)的各類企業自行參加市場化運作的境外進出口商品或服務貿易展銷會,按不超過攤位費支出的50%予以支援。

  4、上年度海關統計出口4500萬美元以上(含4500萬美元)的各類企業開展面向國際市場的自主品牌建設,對其境外商標註冊(不含諮詢服務、年費等)、出口産品認證(不合國家強制性認證)、境外宣傳廣告(包括路牌、報刊、影視廣告)、自主智慧財産權保護費用,給予不超過實際支出50%、單個項目不超過10萬元、同一企業不超過50萬元補助。

  5、上年度海關統計出口4500萬美元以下的各類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活動,繼續按省財政廳、商務廳《江蘇省實施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細則(試行)》(蘇財規〔2010〕24號)執行。

  (二)進出口信用保險

  1、一般貿易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標準:省屬企業按實繳保費的50%予以補助;對市、縣企業按實繳保費的20%予以補助,市、縣企業投保屬於新興市場、農産品、高新技術類産品、戰略性新興産業産品的,保費補助比例在原標準上各提高10%,但保費扶持總額不超過實繳保費總額的50%。對市、縣中小企業通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江蘇分公司統保平臺投保的出口信用險,按實繳保費的20%予以補助。

  2、進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標準:省內企業為進口國家重點鼓勵的先進技術裝備、資源類産品投保的進口信用保險,按實繳保費的20%補助。

  3、“走出去”項目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標準:對省內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為大型成套設備出口、承接境外總承包、“交鑰匙”工程項目投保的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投資保險、租賃保險,按實繳保費的20%補助。

  上述各類險種,同一企業享受保費補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三)進出口公平貿易

  支援企業自行參加或參加國家、省統一組織的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的案件。具體包括:應對國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美國337調查、反壟斷調查、貿易壁壘和貿易糾紛調查等案件;其他涉外法律事務中涉及進出口公平貿易的活動;省內企業對進口商品提出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申請並被商務部立案調查的案件。

  l、企業赴境外應訴、交涉所發生的國際機票和生活費(按國家標準計算),按80%比例補助,同一案件扶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2、對企業新立案件、行政復審案件、日落復審案件、新出口商復審案件等律師費實際支出給予80%補助,同一案件扶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3、企業對進口産品提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對其律師費支出給予80%補助。同一案件扶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4、對行業協會或龍頭企業新發起成立、為企業或政府部門提供無償服務的貿易摩擦預警點、産業損害預警點給予一次性費用補助,同一預警點扶持總額不超過30萬元。

  5、企業應對國際貿易摩擦案件,在全國範圍內具有典型意義,取得良好效果,且所支付律師費用超過500萬元的案件,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以獎代補”。

  以上5個項目,企業不重復享受。

  (四)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

  1、在境外新設或並購生産加工企業、科研開發企業,對中方實際投資額在200萬美元(含200萬美元)以上的按其實際投入的3%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500萬元;在境外新設或並購資源開發項目且中方實際投資額在200萬美元(含2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按其實際投入的5%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500萬元;對新並購、設立境外行銷及售後服務網路、收購境外知名品牌和研發中心(機構)且中方實際投資額在200萬美元(含2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按其實際投入的5%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500萬元。

  2、對投資國家境外經貿合作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我省企業,按照實際投資額給予不超過20%的補助,當年補助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對我省企業投資建設的境外經貿集聚區按照實際投資額給予不超過20%的補助,當年補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首次入區投資的我省企業,按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補助,當年補助總額不超過800萬元。

  3、對省內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承包大項目給予“以獎代補”。已實施的單個項目合同額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獎勵30萬元;已實施的單個項目合同額50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獎勵70萬元;已實施的單個項目合同額1億美元以上(含1億美元)獎勵150萬元;已實施的單個項目合同額3億美元以上(含3億美元)獎勵500萬元。每個項目只享受一次。

  4、對外承包工程保函補貼,對企業支付對外承包工程業務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維修保函等費用給予不超過80%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40萬元。

  5、對市、縣政府批准設立、省商務廳確認的對外勞務集中報名點給予一次性費用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30萬元。

  6、對處理因不可抗力而産生的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所需必要費用予以一定補助。

  (五)出口企業結構調整

  1、出口企業研發符合《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6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操作規程(試行)》(蘇國稅發〔2010〕107號)等文件規定的,機電、輕紡等傳統行業出口企業技術改造符合《江蘇省主要行業重點技術進步項目導向目錄》、取得《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的,對經審核確已帶動企業産品結構改善的研發、技改項目給予不超過實際投入額20%、總額不超過200萬元補助。

  2、對我省企業首次引進新的重大裝備或先進技術給予不超過進口額10%、單個項目不超過200萬元的補助。對我省出口企業新中標國外政府、國際組織採購的,給予實際發生費用(國際差旅費、檢驗檢測、律師費)20%補助,單個項目不超過200萬元。對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參與或主導國際標準制定或修訂取得成果的,予以不超過實際投入20%獎勵,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補助。

  第四條 大力支援國際服務外包發展。繼續執行促進國際服務外包産業加快發展的相關政策,相關資金按各地國際服務外包發展的速度和品質切塊下達,暫不適合切塊的項目繼續採用項目管理法申報。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援創新載體等公共平臺建設政策按省財政廳、商務廳《江蘇省商務公共平臺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章 資金分配審核及撥付

  第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根據專項資金支援重點,按照各市、縣相關發展指標,運用因素分配法切塊部分資金到市。縣財政部門。切塊資金由各市、縣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範圍、標準及實際情況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行組織申報、撥付。各市、縣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資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商務廳備案。

  第七條 切塊項目包括符合本細則第二章支援範圍且不屬於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項目。

  (一)市、縣上年度海關統計出口450O萬美元以上(含4500萬美元)的各類企業自行參加市場化運作的境外進出口商品或服務貿易展銷會項目。

  (二)市、縣上年度海關統計出口4500萬美元以上(含4500萬美元)的各類企業開展面向國際市場的自主品牌建設項目。

  (三)市、縣企業自行參加應對國際貿易摩擦案件項目;貿易摩擦預警點、産業損害預警點項目。

  (四)市、縣對外投資1000萬美元以下的各類項目;對外承包工程保函補貼項目;對外勞務集中報名點項目。

  第八條 為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對暫時不適合切塊的項目,由省商務廳、財政廳按項目管理要求組織實施。省商務廳、財政廳組織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審計。

  第九條 為更好地服務企業,加快撥付速度,對政府部門或機構統一組織或重點推進的項目,不需要企業申報就能確定費用補助金額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機構)提供撥付依據和清單,由省財政廳、商務廳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審計後直接下達。

  第十條 免申報項目包括:

  一)企業統一參加省自辦、重點組織、推薦的境外展會及高交會、東盟展等國內重點展會項目。

  (二)進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項目。

  (三)對不可抗力因素産生的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産生應急救援費用的項目。該項目由省商務廳、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指示直接安排。

  第十一條 按程式申報項目包括:

  (一)企業參加國家和省統一組織的進出口公平貿易項目。在全國範圍內具有典型意義、取得良好效果的應對國際貿易摩擦項目。

  (二)出口企業結構調尊項目。

  (三)國家級境外經貿合作區、省級境外經貿集聚區項目;對外承包工程獎勵項目;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項目。

  (四)省屬企業符合本細則第二章支援範圍的項目(不含第九條規定的免申報部分)。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程式

  市、縣企業將有關項目申報材料報所在地商務局,市、縣商務局會同財政局共同初審後,聯合上報文件和項目匯總表(含電子文件)。聯合上報的文件分別報送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具體申報材料一份報省商務廳。省屬企業項目具體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分別報送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以上申報材料送至省財政廳和商務廳的時間為每年的3月31日之前。申報材料應當完整、清晰,所有複印的票據材料一律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申報的具體材料包括:

  (一)專項資金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承擔單位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地稅、國稅登記證複印件;

  (四)實際支出發票複印件等憑證;

  (五)項目承擔單位相關資質證書複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十五條 同一項目曾享受財政其他專項資金支援的一律不得重復申請,一經發現取消申報資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商務廳共同建立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蹤檢查。主要檢查、考核項目完成情況、項目組織管理水準、項目實施的經濟效益。單位的財務管理水準、財務資訊品質等內容。市、縣財政、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和滯留、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廳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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