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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軟體和整合電路産業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2004.09.18)

時間:2011-12-15 15:59   來源:台灣網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資訊産業廳、省財政廳江蘇省軟體和整合電路産業

  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4]9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委、辦、廳、局:

  省資訊産業廳、省財政廳《江蘇省軟體和整合電路産業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四年九月十八日

  

  江蘇省軟體和整合電路産業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省資訊産業廳、省財政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軟體和整合電路産業發展,增強資訊産業核心競爭力,省政府設立軟體和整合電路産業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為進一步加強專項經費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經費每年由省財政安排,省財政廳、資訊産業廳共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軟體和整合電路項目是指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産業化成熟度高、具備市場競爭能力的軟體和整合電路項目。

  第四條 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突出重點、整合聯動、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注重效益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多方面資金,支援軟體和整合電路産業發展及資訊化建設。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能

  第五條 成立省專項經費管理協調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二)審議專項經費年度使用計劃;

  (三)審議專項經費資助的重大項目;

  (四)協調解決專項經費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省專項經費管理協調小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資訊産業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成員包括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科技廳、財政廳、資訊産業廳等部門的分管負責同志。

  第七條 省財政廳是專項經費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省資訊産業廳擬定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二)安排專項經費年度支出預算;

  (三)依據資助項目合同及實施進度下達項目資助經費;

  (四)對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資訊産業廳具體負責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省財政廳擬定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研究提出有關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的評審、論證標準;

  (二)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科技廳研究提出專項經費年度資助重點和資助項目指南,統一受理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申報並進行形式審查;

  (三)組織專家開展對申報資助項目的評審、論證工作;

  (四)與省財政廳共同提出資助項目經費安排的建議,編制下達專項經費資助項目計劃;

  (五)負責專項經費資助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管理,及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的合同簽訂、資助項目監理、驗收、統計,並向專項經費管理協調小組彙報重大資助項目的進展情況;

  (六)完成專項經費管理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經費資助範圍與對象

  第九條 專項經費主要資助軟體和整合電路産業中全局性、基礎性、先導性、示範性、帶動性重大項目或工程及相關資訊化建設。

  第十條 專項經費資助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産業、技術政策,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技術含量高,産業化條件好,具備市場競爭力的重點項目;

  (二)産品的附加值高、市場容量大,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有望形成具有較大規模、較強市場競爭能力的軟體和整合電路産品群;

  (三)資訊化應用條件好,對産業有一定的帶動性,有利於産業發展;

  (四)資助項目的承擔主體應具有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五)資助項目實施週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優先資助獲得國家資助的重大項目和地方資助項目,促進産業化。

  第十一條 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的實施以企業為主體。實施資助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或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有良好的合作關係;

  (三)企業的資産及經營狀況良好,有較高的資信等級。

  第四章 資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條 根據資助項目和業主的不同特點,專項經費的資助方式主要分為撥款資助和貸款貼息兩種。

  撥款資助。主要用於基礎性軟體和整合電路項目,資助額度原則不超過資助項目總投資的50%。

  貸款貼息。採用半貼或全貼的方式。主要用於整合電路製造及相關生産過程的資助項目。根據貸款規模確定相應的貸款貼息額度。

  第五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 由省資訊産業廳發佈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四條 資助項目申報實行屬地化管理。符合專項經費資助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或者企業與技術依託方聯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轄市資訊産業主管部門申報。省直和中央部屬單位也可直接向省資訊産業廳申報。

  第十五條 省轄市資訊産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資助項目,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專項經費資助項目建議書;

  (二)企業與技術依託方的合作協議;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兩年度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等,並提供最近一個月的各類會計報表(複印件);

  (四)可以説明資助項目技術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或其他技術權益證明等。

  第六章 項目審批

  第十七條 省資訊産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科技廳建立專項經費資助項目評審專家庫,由省資訊産業廳從專家庫中選聘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的資助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專家組由省內外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知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資助項目的技術創新性和可行性、市場前景、風險性等作出客觀評價,並出具明確的評審意見。

  第十八條 省資訊産業廳、財政廳依據專家組的評審結果,提出資助項目經費安排建議。經省資訊産業廳網站公示一週後,報專項經費管理協調小組審定。經審定的資助項目,由省資訊産業廳、財政廳下達項目資助計劃後,由省資訊産業廳與有關責任方簽訂專項經費資助項目合同。

  第七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資助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資助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和資助項目合同書的要求,落實自籌資金等實施條件,保障資助項目順利實施,定期向省資訊産業廳、財政廳報送資助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省轄市資訊産業主管部門負責了解當地資助項目的進展情況,協調解決資助項目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並向省資訊産業廳及時報告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專項經費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

  第八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經費由省財政廳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對經批准的資助項目,其資助經費由省財政廳按現行財政國庫資金撥付辦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的專家評審、跟蹤、驗收及相關資料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經費從專項經費中列支,總金額不得超過專項經費總額的1%。

  第二十三條 資助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加強經費管理和核算,專項經費與自籌資金等實行統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條 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挪用、擠佔專項經費的行為,省財政廳、資訊産業廳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資助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者,提交有關部門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省資訊産業廳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資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資訊産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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