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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2007.03.07)

時間:2011-12-15 15:47   來源:台灣網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蘇政辦發〔2007〕2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國土資源部《關於發佈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結合江蘇實際,省國土資源廳、省物價局制定了《江蘇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公佈,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適用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定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所有擬出讓的工業用地。土地使用年期設定為工業用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基準日為2007年1月1日。

  二、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照不低於本《標準》相對應最低價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未利用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照不低於本《標準》相對應最低價的30%執行。

  三、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出讓的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可按照國家土地估價規範規定進行年期修正,還原利率不得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不得低於本《標準》。

  四、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工業用地,認真落實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制度。低於最低價標準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本《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附:江蘇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省國土資源廳 省物價局 2007年1月)

 

等別  

區域名稱  

最低價標準
(元/  

四等  

常州市(天寧區 新北區 鐘樓區) 南京市(白下區
鼓樓區 建鄴區 秦淮區 下關區 玄武區 雨花臺區)

蘇州市(滄浪區 虎丘區 金閶區 平江區)

無錫市(北塘區 濱湖區 崇安區 南長區)  

480  

五等  

徐州市(鼓樓區 雲龍區)  

384  

六等  

南通市(崇川區 港閘區) 揚州市(維揚區 廣陵區)
鎮江市(京口區 潤州區) 南京市棲霞區

常州市戚墅堰區 蘇州市(吳中區 相城區)  

336  

七等  

江陰市 昆山市 連雲港市(海州區 新浦區)
啟東市 泰州市(海陵區 高港區) 張家港市

南京市(六合區 浦口區 江寧區)

無錫市(錫山區 惠山區)  

288  

八等  

常熟市 淮安市(清河區 清浦區) 吳江市 宜興市
常州市武進區  

252  

九等  

丹陽市 海門市 靖江市 溧陽市 如皋市 太倉市
泰興市 通州市 鹽城市亭湖區 揚中市

徐州市泉山區 連雲港市連雲區  

204  

十等  

東臺市 江都市 姜堰市 金壇市 儀徵市
徐州市(賈汪區 九里區) 鎮江市丹徒區

淮安市楚州區 揚州市邗江區  

168  

十一等  

寶應縣 大豐市 高淳縣 高郵市 海安縣 句容市
溧水縣 邳州市 如東縣 宿遷市宿城區 新沂市

興化市  

144  

十二等  

東海縣 贛榆縣 洪澤縣 建湖縣 金湖縣 沛縣
射陽縣 泗洪縣 泗陽縣 銅山縣 鹽城市鹽都區

淮安市淮陰區  

120  

十三等  

濱海縣 豐縣 阜寧縣 灌南縣 灌雲縣 漣水縣
沭陽縣 宿遷市宿豫區 睢寧縣 響水縣 盱眙縣  

96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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