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價格違法種類 |
價格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處罰標準 |
細化執行標準 |
處罰幅度 |
1 |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2、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3、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4、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5、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6、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7、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8、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9、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10、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 11、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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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法》第三十九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第九條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15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3萬元以下(含)罰款 |
一般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3倍(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5-35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3-7萬元(含)罰款 | |||||
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5倍(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5-50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10萬元(含)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
2 |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
1、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2、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3、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4、不執行集中定價許可權措施的 5、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6、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
《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第九條。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35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3萬元以下(含)罰款 |
一般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3倍(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5-55萬元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3-7萬元(含)罰款 | |||||
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5倍(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5-100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10萬元(含)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
3 |
經營者相互串通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調節價等價格壟斷行為 |
1、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 2、通過限制産量或者供應量,操縱價格; 3、在招投標或者拍賣活動中操縱價格; 4、憑藉市場支配地位,在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 5、憑藉市場支配地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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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九條;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條。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消登記。 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經營者處10-35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3萬元以下(含)罰款。 2、行業協會違法的,可以處15萬元以下(含)罰款。 |
一般處罰 |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3倍(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經營者處35-55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3-7萬元(含)罰款。 2、行業協會違法的,可以處15-35萬元以下(含)罰款。 | |||||
從重處罰 |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5倍(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經營者處55-100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10萬元(含)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行業協會違法的,可以處35-50萬元(含)罰款; 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消登記 | |||||
4 |
經營者違反規定低價傾銷行為;
經營者違反規定實行價格歧視行為 |
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
《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九條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經營者處10-35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3萬元以下(含)罰款。 |
一般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3倍(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經營者處35-55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3萬元-7萬元罰款。 | |||||
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5倍(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經營者處55-100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10萬元(含)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
5 |
經營者違反規定哄抬物價;
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有價格欺詐行為 |
捏造、散佈漲價資訊,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
《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九條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協會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消登記。 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15萬元(含)罰款; 經營者為個人的,處3萬元以下(含)罰款。 2、行業協會違法的,可以處15萬元以下(含)罰款。 |
一般處罰 |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3倍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5-30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3-7萬元以下(含)罰款。 2、行業協會違法的,可以處15-35萬元(含)罰款。 | |||||
從重處罰 |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5倍(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50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10萬元(含)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行業協會違法的,可以處35-50萬元(含)罰款; 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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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經營者違反規定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
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
《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九條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處2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7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3萬元以下(含)罰款。 |
一般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3倍(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7-11萬元(含)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3-7萬元(含)罰款。 | |||||
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5倍(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1-20萬元(含)罰款; 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10萬元以下(含)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
7 |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 |
1、不明碼標價的; 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4、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 5、擅自印製標價簽或價目表的; 6、使用未經監製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7、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
《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可以並處1500元以下(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500元以下(含)罰款 |
一般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500-3500元(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500-3500元(含)罰款。 | |||||
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500-5000元(含)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3500-5000元(含)罰款。 | |||||
8 |
經營者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
經營者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 |
《價格法》第四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二條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
從輕處罰 |
可以處1.5萬元以下(含)罰款。 |
一般處罰 |
可以處1.5-3.5(含)萬元罰款 | |||||
從重處罰 |
可以處3.5-5萬元(含)罰款 | |||||
9 |
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 |
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 |
《價格法》第四十三條 |
處相關營業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處相關營業所得1-1.5倍以下(含)罰款 |
一般處罰 |
處相關營業所得1.5-2倍以下(含)罰款 | |||||
從重處罰 |
處相關營業所得2-3倍以下(含)罰款 | |||||
10 |
經營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 |
經營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 |
《價格法》第四十三條 |
處轉移、隱匿、銷毀的財務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處轉移、隱匿、銷毀的財務價值1-1.5倍(含)罰款 |
一般處罰 |
處轉移、隱匿、銷毀的財務價值1.5-2倍(含)罰款 | |||||
從重處罰 |
處轉移、隱匿、銷毀的財務價值2-3倍(含)罰款 | |||||
11 |
不執行政府管理的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的行為 |
1、超越規定許可權,擅自增加收費項目的; 2、未按規定的許可權批准,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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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
責令其退還或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並視其情節,處以違法所得額百分之十至兩倍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責令其退還或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並視其情節,處以違法所得額百分之十至五十(含)的罰款。 |
一般處罰 |
責令其退還或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並視其情節,處以違法所得額百分之五十至一倍(含)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責令其退還或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並視其情節,處以違法所得額一倍至兩倍(含)的罰款。 | |||||
12 |
違反行政事業性單位收費許可行為 |
1、無收費許可證進行收費的; 2、以隱瞞、欺詐手段領取收費許可證的; 3、偽造、塗改、轉借、冒用收費許可證的。 |
《吉林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
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數額10%以內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無非法所得的,對單位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對責任者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持有收費許可證的,可予以吊銷 |
從輕處罰 |
責令其糾正,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數額3%以內(含)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可處以200元以下(含)罰款;無非法所得的,對單位處以500-800元(含)罰款,對責任者可處100元以下(含)罰款 |
一般處罰 |
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數額3%-7%以內(含)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可處以200-300元以下(含)罰款;無非法所得的,對單位處以800-1000元(不含)罰款,對責任者可處以100-200元以下(不含)罰款;持有收費許可證的,可予以吊銷 | |||||
從重處罰 |
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數額7%-10%以內(含)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300-500元(含)以下罰款;無非法所得的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責任者可處200元罰款;持有收費許可證的,可予以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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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違反行政事業性單位收費程式行為 |
逾期不辦理變更、補發(換)收費許可證或者逾期不進行年檢的 |
《吉林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處以收費單位200元至500元罰款,對責任者處以50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責令其糾正,處以收費單位200元至300元(不含)罰款,對責任者免予罰款。 |
一般處罰 |
責令其糾正,處以收費單位300元至500元(不含)罰款,對責任者處以50元以下(不含)罰款。 | |||||
從重處罰 |
責令其糾正,處以收費單位500元罰款,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
備註:
1.從輕處罰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2.從重處罰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屢查屢犯的;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拒不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3.一般處罰應用於相對人既無本標準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又無從重處罰情形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