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1、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下列物資免征關稅和增值稅、消費稅:
(1)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
係指外商投資企業建廠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下同);
(2)合營企業以投資總額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的物料;
(3)經審批機構批准,合營企業以增加資本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産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4)合營企業為生産出口産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2、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改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增加稅負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經營期限內准予退還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的期限內。沒有經營期限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在最長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退還上述多繳納的稅款。
二、所得稅
1、對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二免三減半”),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採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上述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1、機器製造、電子工業;
2、能源工業(不含開採石油、天然氣);
3、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4、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5、醫療器械、制藥工業;
6、農業、牧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7、建築業;
8、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9、直接為生産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産業資訊諮詢和生産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10、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2、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企業和在貧困地區開辦的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後,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30%的所得稅。
3、産品出口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稅收優惠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所謂産品出口企業是指直接出口本企業生産的産品的外商投資企業(下同)。
4、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稅收優惠後,可以延長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是指經省外經貿部門審定認可,並頒發先進企業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下同)。
5、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用於該企業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的40%稅款。如果再投資舉辦、擴建産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6、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經稅務部門審查核實後,可以從下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應的數額加以彌補。1年彌補不足的,可在以後的5年內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但在未彌補完已出現的虧損額前,企業各方不得分配利潤。
7、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准許在匯兌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在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8、在湖南的經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可減按15%,對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從開始獲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可以減近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