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三亞市進一步鼓勵投資開發建設的若干規定

時間:2009-01-28 13:23   來源:中國招商引資網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鼓勵投資開發建設,加快三亞國際熱帶濱海旅遊城市第二次創業的發展步伐,結合三亞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所使用由政府新出讓的原有建設用地或徵用非農地,免收地租:
(一)經市科技部門鑒證,屬國家或世界先進水準的高新科技第二、第三産業項目。
(二)固定資産投資額在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開發海上娛樂體育項目所需的相應配套用地。用地面積由規劃部門審定(不包括酒店餐飲、購物、辦公、住宅等)。
(三)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旅遊工藝品生産項目。
(四)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工業項目。
(五)經市農業部門確認的,固定資産投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高效、優質、生態農業開發項目和農副産品加工項目。
(六)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展覽中心、影劇院、體育館、圖書館。
第三條:投資從事第二條所列項目開發建設,但固定資産投資額低於上述規定標準,實際投資佔上述規定標準的30%以上的,按所佔比例減收地租。
第四條:凡投資從事第二條規定的開發建設項目,選址在梅山鎮、高峰鄉、育才鄉、雅亮鄉管轄範圍內的用地,不論投資額多少,均免收地租。
第五條:投資項目用地面積按國家標準或參考國內同類項目用地標準確定,超出國家用地標準5%以內的部分也享受相應優惠。
第六條:工業用地中配套的辦公、單身公富和職工文化室,佔地面積合計不超過總用地面積10%的,享受相應的優惠。
第七條: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用途。經批准同意改變用地性質的,按現行相應標定地價標準的100%計收。
第八條:從事海水養殖業使用淺灘、海域的項目,按市政府1992年規定的海域使用費徵收標準的30%計收。
第九條:投資開發島嶼周邊海域從事非養殖的海洋開發項目,按市政府1992年規定的海域使用費徵收標準的60%計收。
第十條:以優惠方式使用土地或海域者,應在六個月內開工,按計劃時間竣工投産。如逾期且無正當理由不開工或投産的,取消其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以優惠方式使用土地或海域者,土地、海洋部門可以給予出具産權證,僅限于報建使用。但不得用於抵押、轉讓,如要抵押、轉讓,應補交優惠地租或海域使用費才給予辦
理。項目按計劃投資額建成投産後,經市計劃、合作、審計部門確認實際投資額和投資項目
的性質,市土地、海洋管理部門根據確認情況參照第三條給予頒發享有100%産權證書。
第十二條:在荔枝溝工業開發區內投資興建項目,按以下條件給予減免地租。
(一)經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委員會確認,屬進入工業開發區前10家的工業項目,免收地租。
(二)固定資産投資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工業項目,免收地租。
(三)投資興建用於工業開發建設項目的供水、供電、污水處理、供氣、電訊等設施的,免收地租。
(四)投資從事文化、衛生、教育、科研等項目用地,可按市政府規定工業區商住用地標定地價的40%計收。
第十三條:投資興辦工業項目,享受國家給予的所得稅優惠期滿後,五年內由市政府通過財政返還的方式,返還其按統一稅率實際繳納所得稅款的50%。
第十四條:從事農業綜合開發的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享受國家給予所得稅優惠期滿後,五年內市政府通過財政返還的方式,返還其按統一稅率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的50%。
第十五條:經市人事勞動部門、稅務機關確認,投資興辦的企業,若新安置我市下崗、失業職工,且安置人員始終保持佔企業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在享受國家給予的所得稅優惠期滿後,在五年內市政府通過財政返還的方式,返還其按統一稅率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的50%。
第十六條:經市審計部門、稅務機關確認,企業所獲利潤,用於本市再投資興辦企業或擴大再生産,且經營年限不少於五年的,市政府通過財政返還的方式,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第十七條:企業投資興辦項目,市政公共設施建設配套費,允許報建時先繳交50%,市建設局即可出具建設工程許可證,餘額在項目竣工驗收時一次付清。
第十八條:企業繳稅有困難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主管機關審查批准後,三個月內予以緩繳。
第十九條:其他有利於推動三亞經濟發展,擴大稅源的重大投資項目,所需享受的優惠待遇,由市政府個案批准。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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