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海南舉辦的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從事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
(一)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開發經營的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經營期限不足十五年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産性行業的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其中如被海南省政府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第六年至第八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經營期限不足十年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起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三)從事工業、農業等生産性行業的企業,在按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當年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四)從事服務行業的企業, 投資總額超過 500 萬美元或者2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投資總額或經營期限不到上述標準的,從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第三年起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五)從事商業經營的企業和其他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第三年起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稅。
第三條 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來源於海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免征預提所得稅。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為了加快其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經海南省財稅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國際上通行的快速折舊辦法。
第五條 外商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的40%。如果再投資用於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企業、産品出口企業和被省政府確定為技術先進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征預提所得稅。
第六條 海口的企業生産的産品在海南經濟特區內銷售的,除煙、酒、礦物、油、糖減半徵收增值稅外,其餘免征增值稅。
第七條 進出口優惠政策
一、外商投資企業
(一)進口優惠政策
1、對1996年3 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和其他物料,除規定不能免稅的商品外(如汽車、摩托車、20種商品、辦公用品及1995年5月1日以後批准的興建賓館、飯店等房地産項目所需建設物資、設備等)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式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的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進口商品目錄》(共有20項商品)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對1998年1月1日以後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凡符合《外商投資産業目錄》鼓勵類(共有186 類項目)和限制乙類(共87類項目)的項目,除《外商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出口優惠政策
除國家規定必須徵稅的硅鐵、錫砂外,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産産品或利用內地原材料經實質性加工增值20%及以上的産品,免征出口關稅。
二、國內投資企業
(一)進口優惠政策
1、對1996年3 月31日以前按國家規定程式批准的技術改造項目進口的設備,按原批准的免稅設備範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1996年4月1日前國務院批准的基本建設項目中規定減半徵稅的進口設備和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式批准設立的國內投資項目的進口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共有28項商品)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對特區企業、單位進口的不屬於上述免稅範圍的自用物資,除規定的商品外(如汽車、摩托車、20種商品、辦公用品及1995年5月1日以後批准的興建賓館、飯店等房地産項目所需建設物資、設備等),在國家核定的額度內,實行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先徵後返、5年過渡、逐年遞減20%的管理辦法。
(二)出口優惠政策
(1)除國家規定必須照章徵稅的硅鐵、錫砂外,內資企業出口自産産品包括利用內地原材料經實質性加工增值20%及以上的産品,免征出口關稅。
(2)出口海南自産産品,除國際被動配額和銷往港澳地區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外,其他自産産品出口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由經貿部予以解決。海南省每年要向經貿部申報計劃,經貿部核定後切塊下達滿足海南需要。
第八條 在1996年至2000年,在國家規定的額度內,逐年遞減進口自用物資的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不含外商投資企業)。
第九條 海口保稅區優惠政策。中外投資者均可在保稅區依法成立貿易性和非貿易企業,從事進出口貿易、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加工、保稅倉儲、運輸、房地産開發、進口商品展示。經批准,可在區內設立金融保險機構。上述企業、機構除享受海南特區的優惠政策外,還享受以下主要優惠政策:
1、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區內進出境的轉口貨物、倉儲貨物、加工貿易貨物實行備案制。
2、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生産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要進口的機器、 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2)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産、 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産用燃料、建設生産廠房、倉庫及倉庫設施所進口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
(3)企業進口為加工出口産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 元器件、包裝物件,予以保稅。
(4)轉口貨物和在保稅區內儲存的貨物按保稅貨物管理, 復出口予以免稅;貨物存儲時間不受限制。
(5)企業生産加工的産品出口,予以免稅。
3、從保稅區進入非保稅區的貨物,按照進口貨物辦理手續;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辦理手續,出口退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保稅區內的貨物可以在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人應當就轉讓、轉移事項向海關備案。
5、區內加工企業加工的製成品及其在加工過程中所産生的邊角余料運往境外,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6、用含有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製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對其製成品按照所含境外運入料、件徵稅。
7、企業為生産加工而進口的原材料不受數量限制,免設保證金臺賬,經批准可以委託區外加工。
8、保稅區企業可設立外匯帳戶,經營所得外匯收入可保留現匯,週轉使用。外國經營者所得、外籍員工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照章辦理納稅等手續後可自由匯出境外。允許外幣在區內計價結算和流通。
9、區內加工企業加工的製成品,在海南省內市場銷售的,免征生産環節增值稅。
10、保稅區設立“企業發展獎勵基金”,獎勵、扶持區內企業發展。其考核獎勵的主要指標:一般工業企業和高新技術工業企業,分別按企業繳納增值稅額的10%和12%、地方稅(城建稅、個人所得稅除外)稅額的18%和25%獎勵;商業企業和其他行業企業,按企業繳納增值稅額的8%、地方稅(城建稅、 個人所得稅除外)按交納稅額的15%獎勵;對納稅大戶企業(指年繳納增值稅800萬以上的企業),繳納增值稅額超出800萬元部分,按15%獎勵。
11、高新技術企業入區購買土地,按標準地價的85%收費, 可實行分期付款;租用保稅區的土地、廠房、倉庫、辦公場所按標準價85%收費。其他行政事業規費以海口市現行規定為準,高新技術企業按80%收取,一般企業按90%收取。
第十條 高新技術資訊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經資訊産業主管部門認定,並經稅務部門核準的資訊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從事生産開發性的資訊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省人民政府確定為技術先進的企業,第六年至第八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經營期不足10年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起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從事服務性的資訊企業, 投資總額超過 500 萬美元或4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限和投資總額達不到上述標準的,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從事商業經營其他性質的資訊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減半免征所得稅期滿後,當年産品出口額達至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當年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
5、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從事資訊産業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稅。
6、資訊企業從事資訊産業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得年凈收入在1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超過30萬元以上部分,依法徵收所得稅。
(二)資訊企業生産的産品,在省內銷售的,免征生産環節增值稅;在省外銷售的,自投産年度起三年內,由財政以列收列支的方式,返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第四年至第六年返還40%;
(三)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的高新技術資訊産業和個人,對其應納營業稅的高新技術經營項目經財政稅務機關核準後,從開業年度起實行十年營業稅以列收列支的方式,實行返還優惠。
(四)資訊企業從事資訊技術開發、利用、交易中所簽訂的技術合同,所交納的印花稅由財政返還。
第十一條 海口市鼓勵發展醫藥産業若干規定。重點鼓勵和扶持投資的醫藥領域包括:(一)利用海南豐富的醫藥資源、海洋資源等優勢資源,製造生産國內外市場需求的醫藥産品項目;(二)能填補國內空白、技術含量高的醫藥産品項目、生産企業及醫藥生産技術和醫藥科研成果;(三)境外優勢醫藥企業利用其技術優勢、資金優勢、管理優勢生産開發具有國內外領先水準的醫藥産品項目和醫藥科研技術;(四)具有較強實力的醫藥科研機構和生産貿易一體化的醫藥企業。
第十二條 投資本市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醫藥企業,經稅務部門核準,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優惠政策
生産産品省內銷售的,按有關規定免征産品增值稅;銷往省外的,由企業提出申請並經稅務部門核準,自投産年度起3年內,市財政將其上繳的産品增值稅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返還企業。
(二)所得稅優惠政策
1、從事生産開發的醫藥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省人民政府確認為技術先進的企業,第6年至第8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經營期不足10年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 年和第2 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 年起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醫藥企業享受減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期滿後,當年産品出口值達到其當年銷售總值70%以上的,當年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醫藥科研院所從事醫藥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轉讓及承包所得,5年內所得稅本市留成部份實行財政返還。
(三)營業稅優惠政策
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的高新技術醫藥企業和項目,對其應納營業稅的高新技術經營項目經財政、稅務部門核準後,從開業年度起5年內,其營業稅本市財政留成部分由市財政按50%比例返還。
(四)房産稅優惠政策
生産性醫藥企業提出申請,並經稅務部門核準,其所交納的自有房産的房産稅5年內由財政返還。
(五)印花稅優惠政策
醫藥企業或科研機構,因投資或從事醫藥技術開發、利用、交易所簽訂的技術合同,5年內所交納的印花稅由財政返還。
第十三條 資訊企業和高新技術資訊項目新建、新購置生産經營場所,免收報建費。
第十四條 資訊企業的生産經營場所,如經營確有困難經財政稅務部門認定,可自該企業開業之日起,五年內免繳房産稅。
第十五條 資訊企業和高新技術資訊項目生産經營用地,只收徵地費,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或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70年。高科技工業項目用地和國家、省、市重點扶持的工業項目用地,按2元/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省、市重點扶持的旅遊項目用地,限價銷售住房用地和安居工程用地,可以在協議出讓價格基礎上優惠10-20%。
第十七條 醫藥企業的生産項目用地,凡與現有國有企業合作使用劃撥地的,在依法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後,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醫藥生産企業或項目建設需要新徵建設用地的,除按規定繳交徵地三項補償費、耕地佔地稅、菜田開發基金和徵地管理費外,享受高科技工業項目用地優惠,按2元/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醫藥生産企業的生活配套用地,經有關部門核準,按項目用地享受減半收取地價款優惠。
勞動人事
第十八條 在海口投資的企業可以根據生産經營需要自行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其企業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可以在人事勞動部門的協助下,由企業自主招聘或招收,當地以及省內無法滿足需要的,經人事勞動部門組織協調,可在外地以及省外招聘或招收。
第十九條 外來投資企業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外來投資企業員工的聘用與解聘,由企業依法自行決定,外來投資企業與員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國家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外來投資企業在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工資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確定員工的工資水準、工資形式、津貼及獎懲制度等。
落地簽證
第二十二條 落地簽證權。國發〔1988〕24號文件第九條規定:與我國有外交關係或有官方貿易往來的國家和地區的外國人,到海南島洽淡商務、從事科技交流、探親、旅遊的,凡在海南島停留不超過十五天者,可以臨時在海口或三亞口岸辦理入境簽證。如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長在海南島的停留期或轉往內地,以及原僅申請到海南島轉往內地的,可按有關法律和規定申辦簽證手續。在海南島常住的外國人和在海南島投資參加開發建設的外國人以及他們的隨行眷屬,海南省有關部門可根據其申請,頒發前往海南島的多次入境簽證。港、澳、臺同胞和華僑,凡持有國務院主管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簽發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的,前往海南以及轉往內地或出境無需辦理簽證。前往海南島的臺灣同胞,可以直接在海南省的有關口岸申領“臺灣同胞旅行證明”。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海南外來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即國發〔1988〕23號文件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凡出口産品70%以上,不涉及國家配額的出口型項目,開發能源、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和旅遊設施的外商投資項目,建設生産經營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不涉及國家出口配額的,由海南省自行審批,報國家計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經濟機構的派出審批權。即國發〔1988〕23號文件第九條規定的“海南省向外派出貿易機構和旅遊機構,到海外辦企業,均授權海南省審批,同時報外交部或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外發行債券。國發〔1988〕24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海南省可以對外發行債券;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批准少數有經營能力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辦理上列業務。
第二十六條 允許外來投資者購買、參股經營或承包、租賃經營海南的國有企業(特殊行業除外)和其他各類性質企業。
第二十七條 對技術先進型及産品出口型的外來投資企業,除稅收方面優惠外,在用地、原材料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二十八條 外貿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調整管理。國家外經貿部有關文件規定,海南省的外貿主管部門可在292 家總數內對外貿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權進行動態調整並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投資和購房入戶。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三號令規定,為在海口市投資、購房及向本市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捐贈的國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三資”企業、我國公民、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外國人提供將其投資者本人或其親屬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戶口遷入為海口市城市戶口優待。
第三十條 經醫藥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鑒定為高新技術的國家一、二類新藥品的投資項目,免交項目建設市政配套費。
第三十一條 鼓勵醫藥企業、科研院所和醫藥科技人員以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産作價入股。按規定評估後,技術投資佔註冊總資本的比例最高可達到35%。企業被批准上市發行股票後,其技術入股在總股本中的比例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