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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支援港澳臺資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加快轉型升級若干政策措施(2009.01.16)

時間:2009-02-02 15:05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廣東省支援港澳臺資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加快轉型升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支援港澳臺資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加快轉型升級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政策措施》)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在粵港澳臺資企業的經營發展,把支援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加快轉型升級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來抓。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確保省委、省政府扶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儘快落到實處,發揮最大效應。省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訂落實《政策措施》的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時間表,加快工作進度。牽頭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協辦單位要密切配合。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出臺相關配套措施,不斷優化我省營商環境,增強企業戰勝困難的信心,與企業共渡難關。新聞媒體要加強對有關政策措施的宣傳,努力營造全社會支援企業穩定發展的良好氛圍。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廣東省支援港澳臺資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加快轉型升級若干政策措施                      
  
  我省是吸收港澳臺地區投資最多的省份之一,全省現有港澳臺資企業5.8萬餘家,約佔外資企業總數的64%。在粵港澳臺資企業的健康發展,事關我省外向型經濟的持續發展,也關係入境澳地區的繁榮穩定和兩岸經濟合作的不斷深化。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援港澳經濟發展、推進兩岸經濟合作的部署,切實幫助港澳臺資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加快轉型升級,特製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財政支援


  (一)加大對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的支援。2009年,省財政一次性安排10億元,設立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加工貿易企業在粵設立研發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研發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給予獎勵和扶持;對加工貿易企業引進先進技術設備進行産業技術改造,以及購買核心技術和名牌商標給予支援;對加工貿易企業用於工藝技術設備改造的國內貸款給予支援幫助;對加工貿易企業自主研發和以自主品牌出口給予獎勵和支援;對內銷納稅金額較大和創立內銷品牌的加工貿易企業等進行獎勵。(省外經貿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二)加大對流通企業的支援。港澳臺資企業可申請省支援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條件。(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三)加大對企業節能降耗的支援。港澳臺資企業可申報省節能專項資金項目、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節能獎勵和認定清潔生産企業,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條件。(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二、減免部分稅費


 (四)收費減免。按照國家部署,認真做好燃油稅費改革和有關收費減免工作,取消和停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等收費,配合落實減免部分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減免部分地方性收費,取消音像製品銷售管理費等部分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對進入省級産業轉移園的企業,除國家規定的稅費外,不再徵收任何地方性收費。暫停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允許困難企業延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省財政廳、物價局牽頭,會同省經貿委、交通廳、國土資源廳、外經貿廳、新聞出版局、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單位負責)


  (五)稅收優惠。


  1.港澳臺資企業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稅收政策規定項目金額後的餘額,作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2.港澳臺資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可申請免征減徵營業稅。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港澳臺資企業研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港澳臺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港澳臺資企業正常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徵或免征。


  5.港澳臺資企業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但延期期限不超過3個月。


  (以上稅收政策措施由省財政廳牽頭,會同省國稅局、地稅局、科技廳、國土資源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六)減輕企業社會保險負擔。制定出臺相關實施方案,階段性適當降低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省勞動保障廳牽頭,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三、簡化審批手續


  (七)簡化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和搬遷手續。加強相關操作指引的宣傳,引導和幫助來料加工企業不停産轉型。對轉型、搬遷企業的剩餘料件和不作價設備,可比照“同一經營單位”的處理方式,按規定辦理余料和不作價設備的結轉手續,無需以“轉關”或退出境方式辦理。轉型、搬遷後的不作價設備可以連續計算監管年限。經海關核準後,企業可以保留原海關分類管理類別。(海關廣東分署會同省外經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八)簡化加工貿易企業外發加工手續。全面推廣外發加工改革,加快推進“外發加工管理系統”的應用,實現“網上審批”。准予省內具備一定加工生産能力,因受自身生産特點和工藝條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訂單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海關廣東分署負責)


  (九)簡化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手續。進一步簡化內銷審批手續,全面推廣應用“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和“內銷徵稅管理系統”,實現“網上申報、即時出單”;前置歸類、審價、單耗核定等工作,縮短內銷徵稅手續辦理時間,提高通關效率;對實施電子賬冊模式監管企業、AA類企業和提供有效擔保的A類企業,經海關批准後,允許在一個自然月內採用“多次內銷、一次報關”方式辦理內銷業務。(海關廣東分署牽頭,會同省外經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十)簡化港澳企業投資商業零售業相關審批手續。在CEPA框架下制定管理辦法,簡化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商業零售業項目有關審批程式。(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外經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十一)簡化企業投資食品藥品行業相關審批手續。將港澳臺資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粧品生産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製劑的部分許可證申辦、變更、換證等審批事項,下移到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行屬地審批和“網上審批、一站式審批”。對港澳臺資企業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粧品類名牌産品的技術評審和行政審批,實行“綠色通道”措施。鼓勵港澳臺資藥業集團內各企業之間優化産品結構,允許有關企業通過增加、變更生産場地或變更企業名稱等藥品註冊補充申請,減少藥品重復申報和生産。對符合條件的新開辦藥品生産企業提供委託加工政策支援,扶持港澳臺資企業盤活存量生産資源。(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十二)優化收結匯手續。進一步優化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功能和操作程式,提高出口收結匯速度。適當提高來料加工項下出口可收匯額核定比例。(外匯局廣東省分局負責)


  (十三)優化出口退稅手續。企業在出口貨物實際離境,或存入享受“入區(倉)即退稅”政策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後,即可向海關提出申請簽發出口退稅證明聯,海關核準後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發手續,由企業憑證向國稅部門申辦退稅手續,國稅部門按規定及時辦理。(海關廣東分署會同省國稅局負責)


  四、支援企業自主創新


  (十四)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加強粵港澳臺科技創新合作,在粵港澳臺經濟關聯度較大的産業和技術領域,聯合建立一批高水準的創新平臺;在廣州、深圳、珠海、東莞等地共建國際化高科技園區和産業化基地,打造粵港澳臺科技聯合創新區。(省科技廳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十五)加強智慧財産權服務。為港澳臺資企業辦理專利業務開闢“綠色通道”,對港澳臺資企業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國(境)外專利給予資助。支援港澳臺資企業申請認定省智慧財産權優勢企業、示範企業和戰略試點企業,列入專利技術實施計劃,並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認定條件。(省智慧財産權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十六)鼓勵和支援企業技術改造。港澳臺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可申請省財政企業挖潛改造資金,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條件。(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十七)鼓勵支援企業技術研發。允許港澳臺資企業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符合條件的推薦認定國家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允許港澳臺資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參與創新型企業試點;鼓勵和支援港澳臺資加工貿易企業申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承擔重大科技專項、産業共性技術等開發項目,申報科技獎勵。有關申請程式和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經貿委、財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五、加強金融服務


  (十八)引導金融機構加大貸款投放力度。積極給予有競爭力、有市場、有訂單、信用記錄等基本面較好的港澳臺資企業信貸支援。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産業升級轉型方向的港澳臺資企業資金支援力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十九)推廣債務直接融資工具。大力發展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加快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試點,加快研究在內地有較多業務的香港企業或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工作。充分發揮各類擔保公司的擔保作用及保險公司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的作用,對港澳臺資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或中期票據提供信用擔保或保險保障,降低企業在銀行間市場融資的風險,提高金融機構承銷的積極性。(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會同省財政廳、金融辦、廣東銀監局、廣東保監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二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服務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對港澳臺資企業授信和審貸模式,根據港澳臺資企業融資需求和現金流特點,設定更為合理的授信期限和還款方式;創新多種抵押擔保方式,探索《物權法》等法律許可的新的擔保方式。(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會同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二十一)鼓勵金融機構大力開展出口信貸業務。進出口銀行的人民幣出口賣方信貸優惠利率適用範圍,可擴大到包含自有智慧財産權、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産品,金融機構可開辦人民幣出口買方信貸業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會同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二十二)深化粵港澳金融合作。積極推進粵港澳地區人民幣貿易結算試點工作。在CEPA框架下允許港澳銀行在粵(主要在粵東、粵北、粵西)試點設立異地同城支行,並適時在全省推廣。支援在粵設立港澳投資諮詢服務機構;鼓勵港澳私募股權基金和風險(創業投資)基金依法投資在粵港澳資企業;鼓勵港澳保險公司在廣東成立為在粵港澳資企業提供服務的專業保險服務機構;鼓勵港澳臺資企業將結算中心、利潤中心轉移到廣東,鼓勵省內銀行與港澳臺銀行開展“外保內貸”業務合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省外經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六、保障水電煤氣供應


  (二十三)提高供電能力。加快珠三角地區電網建設,完善電網結構。推進港澳臺資企業的用電工程項目建設,加快供電配網工程報裝建設。加快雲廣特高壓直流輸送工程建設,實現2009-2010年新增西電300萬千瓦以上。加快在建電源項目建設進度,力爭2009-2010年建成投産約1000萬千瓦左右電源項目。重點支援省級産業轉移園熱電聯産項目,適應進園企業用熱、用電需求。(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南方電網公司、省粵電集團公司等有關項目單位負責)


  (二十四)提高供氣能力。推進我省天然氣主幹管網規劃和建設,實現西氣東輸二線于2011年、川氣東送于2013年向我省供氣。推進珠海LNG、深圳大鵬LNG項目擴建工程,增加進口LNG資源。統籌全省天然氣資源,在用氣分配中充分考慮港澳臺資企業的用氣需求。(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建設廳、天然氣管網有限公司等有關單位負責)


  (二十五)推進水、電價格改革。制訂扶持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水、電價格政策。(省物價局牽頭,會同省經貿委等有關單位負責)


  七、加強就業服務


  (二十六)做好企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做好港澳臺資企業失業人員登記工作,免費提供相關政策法規、職位供求資訊諮詢,以及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崗位援助等公共就業服務,開展就業困難人員“一對一”就業援助服務。對取得中級或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失業農民工技術骨幹登記造冊,對有就業意願、無特別就業崗位要求的,承諾在一週內推薦就業。舉辦面向在粵港澳臺資企業的專場勞務招聘會。(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二十七)加強企業職工技能培訓。支援省內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與港澳臺資企業的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技能培訓,特別是對農民工技術骨幹實行技能提升培訓,並按規定對其開展技能培訓給予適當補助。(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八、加強市場環境建設


  (二十八)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加強港澳臺資企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探索建立區域和部門間智慧財産權保護協作機制。加強會展活動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省智慧財産權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九)建立完善企業信用體系。建立完善企業基本信用制度,深化“廣東省企業信用資訊網”建設,完善企業信用記錄,促進信用資訊共用,推進行業信用建設。鼓勵擴大信用産品使用範圍,支援信用服務市場發展。推進商務領域信用建設,通過試點的方式,推動銀行、企業和保險機構之間的合作,發展電子化貿易金融。加快生産企業産品品質電子監管系統建設,加大對品質信用良好企業的幫扶、宣傳力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會同省經貿委、資訊産業廳、工商局、質監局、外經貿廳、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九、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援


  (三十)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爭取國家加大對我省港澳臺資企業發展加工貿易和開展自主創新,以及保障我省成品油供應等方面的政策支援力度,幫助企業更有效地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穩定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外經貿廳、國稅局、海關廣東分署、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上述政策措施,均適用於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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