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轉發《廣東省城鎮房地産權登記條例》的通知
(1994年7月22日)
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建委、房地産管理局:
廣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1994年7月6日通過的《廣東省城鎮房地産權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現將《條例》轉發給你們,供借鑒和參考。
廣東省的《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産法》)出臺後,為貫徹《房地産法》在房地産權屬登記管理方面的第一個省級地方性法規。這個《條例》充分吸收了幾年來房地産管理體制的經驗,按照房地産權利主體一致的客觀規律,實行“兩證合一”的管理體制,明確規定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産産權登記、審查、確權、核發房地産權證書的工作。這就結束了長期以來房、地權屬管理分離的現象,完全符合《房地産法》第62條的規定,是機構體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該《條例》的出臺,對於加強房地産權屬登記管理,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誤差,避免房地産權屬糾紛,方便群眾,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對於促進房地産業健康發展,建立健全房地産權法律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希望各地借鑒和參考廣東省的《條例》,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法律草案,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以更好地貫徹落實《房地産法》,做好房地産産權産籍管理工作。
附:
廣東省城鎮房地産權登記條例
(1994年7月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認房地産權屬,加強管理,保障房地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的房地産權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産權登記管理工作,對申請登記的房地産依法進行審查和確認房地産權屬,核發房地産權證。
第四條 依法核準登記的房地産權利受法律保護。房地産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地産權證是房地産權利人依法經營、使用或者處分該房地産的憑證。
第二章 登記
第五條 房地産權屬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房地産權證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權屬人和權屬來源情況;
(二)房屋所有權性質及房屋情況;
(三)土地權屬性質及土地情況;
(四)他項權摘要;
(五)房屋共有、土地共用情況;
(六)納稅情況;
(七)其他必須載明的事項
房地産權證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六條 房地産權登記的申請人必須是房地産的權利人,權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房地産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七條 申請房地産權登記,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
由代理人辦理申請登記的,應當向房地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人的委託書。境外申請人的委託書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八條 下列房屋所有權及其所佔用土地的使用權相統一的房地産應當辦理登記:
(一)新建房屋建成後交付使用時,房地産權利人持土地使用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申請辦理確認權屬登記,換領房地産權證,並登出土地使用證;
開發新建的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時,開發單位辦理權屬登記,必須交回土地使用證並予以登出;
(二)購買新建商品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時,買方憑房屋買賣合同,申請辦理確認權屬登記,領取房地産權證;
(三)拆遷補償的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時,房地産權利人持原房地産權屬證明和拆遷補償協議書,申請辦理確認權屬登記,領取房地産權證;
(四)已經確認權屬的房地産發生買賣、贈與、交換、繼承、析産、分割、合併或者房地産現狀變更的,由有關當事人申請辦理轉移、轉讓或者變更登記,換發新的房地産權證;
(五)房地産設定抵押權、典權的,由有關當事人辦理他項權登記。
第九條 權利人辦理房地産權登記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産管理部門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房地産權屬來源證明或者權利證書;
(三)房地産轉移、轉讓、變更或者設定他項權的協議書、合同書或者批准文件;
(四)繳納房地産稅的證明。
權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申請期限為6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申請期限為1年。
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的5日後,順延登記期限
第十條 房地産管理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對房地産權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
(一)對申請確認權屬登記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內核發房地産權證;
(二)對申請房地産轉移、轉讓或者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發房地産權證;
(三)對申請房地産他項權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申請,房地産管理部門不予登記,並在上述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房地産管理部門應當將房地産權登記的有關土地使用資料抄送同級土地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産,房地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産權糾紛未解決的;
(二)違章建築未經處理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暫緩登記的。
暫緩登記事由消失後,經申請人提交有效的書面證明,房地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核準登記。
第十三條 房地産權證滅失,權利人應當在當地的報刊聲明作廢,向房地産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産,由房地産管理部門決定撤銷全部或者部分登記事項:
(一)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採取非法手段獲准登記的;
(二)房地産管理部門工作疏忽導致核準登記不當的。
撤銷登記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用非法手段獲得房地産權核準登記的,由房地産管理部門撤銷核準登記,可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房地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按期完成登記工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房地産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登記的決定、或者撤銷登記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或者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房地産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房地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房地産權屬證書繼續有效。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