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11月29日表決通過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修訂案,新增了有關臺胞投資的多項優惠政策。
在投資行業方面,新增船舶、新能源、文化、環保等産業在稅收、用地和綜合補償等方面給予優惠。臺胞投資者經批准可以在臺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興辦臺胞子女學校。
在投資權益保護方面新規定,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福建省政府規定或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到臺胞投資企業檢查,不得向臺胞投資企業收費、罰款,不得強制臺胞投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班、評比活動。
福建省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健全社會服務體系,及時公開相關資訊,為臺胞投資提供政策諮詢和資訊服務。省、設區的市以及臺胞投資相對集中的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臺胞投資保護協調處理制度,協調解決臺胞投資權益保護的重大問題。
臺胞投資者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回臺灣地區或者匯往境外,也可以依法轉讓、繼承或者再投資。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頒布已有16年,此次修訂是為適應當前兩岸關係和海西建設的新形勢,以廣泛深入調研和徵求臺灣法學人士為前提,為在閩臺商創造更好的法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