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貿發規財〔2009〕569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16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中小外貿企業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廈門市實施〈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若干操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貿易發展局 廈門市財政局
二○○九年十月九日
廈門市實施《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若干操作辦法
第一條 為支援擔保機構擴大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緩解中小外貿企業融資難問題,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160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二條 本操作辦法所稱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安排下達本市,用於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商務部和財政部有關規定,並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四條 廈門市貿易發展局(以下簡稱市貿發局)作為本市外貿扶持資金主管部門,負責確定資金支援重點,組織資金申報與審核。
廈門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復核並撥付資金,會同市貿發局對專項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對像是為中小外貿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
第六條 本操作辦法所稱中小外貿企業是指在本市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2009年有出口實績且2008年海關統計進出口額4500萬美元(含)以下的企業(2008年銷售額3億元以上的企業除外)。
第七條 本操作辦法所稱擔保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本市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按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項準備金;
(三)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近三年內沒有受到工商、稅務、財政等部門處罰的記錄。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援方式包括:
(一)擔保額資助: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年度擔保額的2%給予資助,擔保責任不足1年的,按實際擔保期限折算。
(二)擔保費率獎勵:對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獎勵,獎勵比例為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每季度的獎勵比例為季度最後一天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三)其他符合財企〔2009〕160號相關規定的支援方式。
第九條 擔保額資助、擔保費率獎勵支援範圍為擔保機構2009年7月1日起新增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擔保項目屬擔保機構各股東成員企業間互保以及擔保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的貸款擔保不列入補助範圍。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與撥付按下列程式操作:
(一)專項資金實行按季度申報撥付的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之內向市貿發局提交申報材料,逾期未申報者併入下一季度申報。
(二)市貿發局審核申報材料後,確定扶持金額,由市財政局復核並撥付資金。
(三)擔保機構獲得的擔保額資助和費率獎勵應專項用於彌補代償損失,並於半年終了15日之內向市貿發局、市財政局報送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申報材料包括:
(一)廈門市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申報表(附件1)。
(二)經協作銀行蓋章確認的2009-2010年度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情況匯總表(附件2)。
(三)擔保機構營業執照有效複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包括:
(一)市財政局和市貿發局不定期組織進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擔保責任提前30日(含)以上解除的,擔保機構必須申報時同時填報《擔保責任提前解除明細表》(附件3)。如隱瞞不報,一經查實將取消專項資金申報資格,並追回相應的扶持資金。
(三)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擔保機構,一經查實,除追回資金外,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條號令)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操作辦法由市貿發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操作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至2009年12月31日,屆時將根據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另行確定實施期限和支援方式。
廈門市貿易發展局辦公室 2009年10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