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66 號
《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辦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于2007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辦法
(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證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增強監督工作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本行政區域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的議題建議,由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匯總整理,按照工作程式規定的時間提出:
(一)常務委員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的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由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整理提出。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整理提出,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配合。
(四)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開展該項調查研究工作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部門整理提出。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整理提出,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配合。
(七)“一府兩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執法檢查項目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整理提出。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負責匯總各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執法檢查議題建議,與“一府兩院”溝通協調,提出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建議。年度計劃建議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項目、理由、重點、時間安排和具體組織實施的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等。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通過,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報本級人大代表,以書面形式通知本級“一府兩院”,並通過常務委員會門戶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 主任會議根據實際需要或者“一府兩院”的要求,可以適當調整年度執法檢查計劃,並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及時通知“一府兩院”辦事機構。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本級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按照精幹、效能、便於活動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大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參加。
第八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制定執法檢查的具體方案。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的重點內容,檢查的時間、方法和步驟,以及具體組織實施的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等。方案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執法檢查組可以分若干小組,圍繞有關主題,分別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執法檢查組全體會議聽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關於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彙報,全面了解執法情況。
執法檢查組應當加強資訊收集和整理,採取多種方式,了解法律、法規實施的實際情況,研究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調查並出具報告。
第十條 “一府兩院”以及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的工作程式,協助、配合執法檢查組的工作。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具體案件和收到的群眾來信,執法檢查組應當轉交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部門,由其統一轉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二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在執法檢查結束後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二)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或者由組長委託副組長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交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一府兩院”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執法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委託執法檢查項目,應當事先與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商確定。受委託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提出執法檢查情況報告,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進行的執法檢查,有關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出執法檢查情況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由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及時整理,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形成審議意見書。審議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一府兩院”貫徹實施法律、法規情況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辦理期限等。
審議意見書連同執法檢查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負責送交本級“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同時,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本級人大代表,並通過常務委員會門戶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第十六條 “一府兩院”應當於收到審議意見書後三個月內,將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方案送交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一年內,將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送交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參加執法檢查的人大代表,通報本級人大代表,並通過常務委員會門戶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一府兩院”落實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託本級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跟蹤檢查結束後,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出跟蹤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制定具體的新聞報道計劃,組織新聞媒體對執法檢查工作進行宣傳報道。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委託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市級垂直領導的機構實施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後,將執法檢查報告連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通報被檢查的市級垂直領導的機構;同時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交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十九條 實施本辦法的工作程式,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