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關於赴臺旅遊跨區域組團事項的通知(2011.11.10)

時間:2011-11-14 09:10   來源:國家旅遊局網站

旅監管發〔2011〕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更加便利大陸居民赴臺旅遊,促進赴臺旅遊持續健康發展,經商國務院臺辦和公安部,現就赴臺旅遊跨區域組團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赴臺遊組團社可以組織具有直系親屬關係的大陸居民跨區域赴臺旅遊,並按照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通行證、簽注等手續。

  二、各地赴臺遊組團社可以承接由單一機構組織並委託的跨區域赴臺旅遊團組,具體事項明確如下:

  (一)此通知所説的單一機構,是指中國大陸的以下機構:
  1、在工商部門正式登記註冊的法人企業;
  2、正式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單位;
  3、行業性組織機構。

  (二)單一機構組織委託的跨區域赴臺旅遊團組,僅限於以下情形:
  1、組織本機構正式員工並委託的赴臺旅遊團;
  2、組織本機構負責幹部人事管理、黨團組織管理和業務管理的人員並委託的赴臺旅遊團;
  3、組織本系統分支機構人員並委託的赴臺旅遊團;
  4、行業組織機構組織正式會員並委託的赴臺旅遊團。

  (三)接受委託承接單一機構組織並委託的跨區域赴臺旅遊團的赴臺遊組團社,必須具備實力強、信譽好、業績優等基本條件,三年內未發生重大責任安全事故、品質事件、和三年內未受到停業整頓或停止赴臺遊業務及以上的處罰或處理。 

  (四)赴臺遊組團社承接單一機構組織委託的跨區域赴臺遊團組,必須由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請國家旅遊局批准,並嚴格按照批准事項操作執行。

  三、各赴臺遊組團社組織具有直系親屬關係的大陸居民跨區域赴臺旅遊,不得在註冊經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開展招徠、宣傳;單一機構組織委託的跨區域赴臺旅遊團,組織機構及其委託的組團社不得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宣傳招徠,不得發佈廣告,不得由本系統分支機構或其他第三方代為組織招徠。

  四、赴臺遊組團社違反本通知規定組織或承接跨區域赴臺遊團組,以及為非直系親屬關係的大陸居民提供赴臺遊服務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暫停赴臺旅遊業務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的處理;造成重大服務品質事件的,暫停其赴臺旅遊業務一年;造成惡劣影響的,取消其經營赴臺旅遊業務。 

國家旅遊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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