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説到做到之法律篇:完善司法服務 助力兩岸融合發展
為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關於“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本著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司法,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和實踐經驗以及臺灣同胞的訴求,制定出臺《關於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惠臺36條司法措施”),為各級人民法院在新形勢下依法平等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全方面、全流程、全方位的優質司法服務,制定了精準務實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和方向。
第一,人民法院應依法維護和保障臺胞臺企全方面的各項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對臺灣同胞一視同仁,將繼續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為臺灣同胞臺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讓大家有更多獲得感。”近幾年,臺胞對投資等經濟政策上的優惠予以關注的同時,更加關注對基本待遇以及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等全方面的權益保護,已經從對實體權利的關注轉向對訴訟權利的一併關注。“惠臺36條司法措施”在第一部分共用12個條款佔據全文條款的三分之一,從行、刑、民三個方面依法對臺胞在大陸投資和財産兩方面安全等實體權利以及多項訴訟權利提出了保護措施,為臺胞臺企在大陸投資興業、安居樂業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保障,增強臺胞臺企在大陸能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的獲得感。
第二,人民法院應依法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和服務保障機制,為臺胞臺企提供全流程優質的司法服務。所謂的全流程優質司法服務是指對於涉臺案件在訴前、訴中、訴後等各個流程為臺胞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惠臺36條司法措施”中提出探索建立綜合審判組織實現涉臺案件行、刑、民“三審合一”審判模式,將成為提供全流程優質司法服務的重中之重。原因在於人民法院通過對“三審合一”審判模式,集中履行涉臺刑事、民商事、行政審判職能,可以全面了解臺胞、臺商、臺資企業面臨的法律困難,從而有針對性地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指導等全流程的司法服務,並統一做好與臺辦、臺商協會等單位的溝通、協商,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臺胞臺企的合法權益。此外,對於依據《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已經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胞,在身份認定以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無須履行證明手續等方面提供訴訟便利的措施,也成為人民法院提供優質司法服務的亮點之一,這一措施既為持有居住證的臺胞在訴訟中提供了便利,也增強了臺胞作為“兩岸同屬一家人”而享受同等待遇的身份認同感。
第三,人民法院應依法擴大臺胞參與司法工作,全方位推動兩岸司法交流。基於順利處理涉臺案件的現實需求,近年來福建法院創設了聘請臺胞擔任涉臺案件陪審員的做法,臺胞陪審員在促成涉臺案件調解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了讓更多的臺胞參與涉臺案件的司法工作,“惠臺36條司法措施”提出“探索聘請符合條件的臺胞擔任法院書記員等司法輔助人員”“聘請臺胞擔任監督員、聯絡員,以及特聘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心理諮詢員、緩刑考察員、法庭義工”等擴大臺胞參與司法工作的舉措,這些舉措的推行和複製,不僅能提升臺胞參與大陸司法審判的尊榮感和歸屬感,而且可以有效提升臺胞當事人對大陸審判工作的理解和認同。“人之相交,貴在知心”,“惠臺36條司法措施”提出推動人民法院與兩岸教學、科研機構共建兩岸青年學生教學實踐基地,打造兩岸青年學生和青年法官的交流交往平臺,鼓勵支援青年到法院實習等全方位推動兩岸司法交流舉措,將會促使兩岸青年學生和青年法官通過交流形成共識,為共同開創海峽兩岸的美好未來奠定堅實的基礎。
“我們堅持寄希望於臺灣人民的方針,一如既往尊重臺灣同胞、關愛臺灣同胞、團結臺灣同胞、依靠臺灣同胞,全心全意為臺灣同胞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我們有理由相信,“惠臺36條司法措施”的落實很快會在全國各地各級法院展開,為臺胞臺企提供全方面、全流程、全方位的優質司法服務,依法保障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逐步享有同等待遇。 (馮霞 中國政法大學臺灣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原文刊載於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