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漳州】漳州出臺58條實施意見 促進彰臺交流合作
台灣網10月23日漳州訊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臺辦、國家發改委出臺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臺辦、省發改委發佈的《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等有關惠臺政策措施,漳州市政府頒布出臺《關於促進彰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從深化彰臺經貿合作、擴大漳臺社會文化交流合作、支援臺灣同胞在漳學習實習就業創業、方便臺灣同胞在漳居住生活四個方面,推出了58條實施意見,充分發揮漳州市作為臺灣同胞主要祖籍地、臺灣文化重要發祥地和臺商投資密集區的獨特對臺優勢,進一步深化漳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推動臺灣同胞在漳州學習、創業、就業、生活享受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台灣網、福建省臺辦、漳州市臺辦聯合報道)
全文如下:
《關於促進漳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
一、深化漳臺經貿合作
1.在漳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鼓勵臺資企業來漳投資石油化工、電子資訊、精細化工、智慧製造、精密機械、生物醫藥、文化創意、現代物流、醫療健康、食品産業等重點産業,在産業佈局、經營許可、資金扶持、審評認證等方面採取“一事一議、個案處理”的辦法,給予積極支援。
2.支援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臺灣服務業園區優先申報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集聚區內公共服務平臺、臺灣企業資金補助方面享受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
3.鼓勵臺資銀行來漳設立分支機構或與大陸資本在我市共同設立合資銀行,在其開業運營時,給予一次性100萬元開辦經費補助。鼓勵省內臺資銀行與漳州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漳州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4.鼓勵支援臺灣地區投資者在漳獨資或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對固定資産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在1億元以上的臺資醫療機構,財政按投資額1%給予開辦經費補助,用於添置和改善該院醫療設備和醫療服務設施;鼓勵支援臺灣地區投資者在漳興辦營利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其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與大陸投資者享受同等優惠政策;在我市註冊的臺資機構和企業經批准可興辦學前教育;臺灣地區投資者可在我市設立大陸方控股的演出團體,獨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鼓勵臺灣地區投資者參與體育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
5.支援臺資企業在漳州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我市交通、城市內河整治、垃圾污水處理、停車場、燃氣供應和健康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
6.支援符合條件的在漳臺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在漳臺資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在漳臺資企業採購鼓勵類國外設備自用且獲得免稅的,同級財政按採購設備金額的3%給予獎勵,單家企業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支援在漳臺資企業申報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經認定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7.支援在漳臺資企業上市。在漳臺資企業在境內A股上市的,財政最高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通過紅籌架構間接在境外上市的,財政最高給予不超過320萬元的獎勵;在新三板掛牌的,財政最高給予不超過170萬元的獎勵,首次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再獎勵30萬元。鼓勵在漳臺資企業上市掛牌後再融資投資漳州,按在漳實際投資額給予相應獎勵。
8.推動資産盤活。對通過股權轉讓、資産收購、兼併重組等方式盤活閒置企業的新引進臺資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新增稅收地方留成100萬元以上的,按並購金額的2%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通過整體租賃盤活閒置企業的新引進臺資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新增稅收地方留成100萬元以上的,按年租賃金額的20%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允許工業園區臺資商品廠房按相應備案合同約定依法分幢、分層辦理産權登記手續。
9.支援標準化建設。對經標準化大陸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新主導制訂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牽頭在漳臺資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新承擔國家級、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在漳臺資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和30萬元獎勵;對新承接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範點項目的在漳臺資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
10.鼓勵在漳臺資企業購買並轉化重大高新技術成果。經福建省創新創業企業股權融資與交易市場認定備案且技術交易額超過200萬元的項目可申請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比例不超過該項目已支付的技術轉讓費或委託開發成果費用的10%,最高不超過30萬元。
11.支援在漳臺資企業公平參與漳州市轄區內政府採購。
12.鼓勵臺資企業持續擴大在漳州投資,其在大陸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時,按大陸企業同等待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13.在漳臺資企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14.非上市在漳臺資企業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在轉讓股權時納稅。
15.在漳臺資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大陸民營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在漳臺資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
16.加大對在漳臺資企業的融資服務。註冊地在我市或主要經營資産在我市的臺資企業融資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漳州市政策性融資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增信機制政策。對於經營情況良好、符合準入標準的在漳臺資企業,鼓勵銀行業機構主動提供無還本續貸服務,及時做好續貸安排。
17.發揮漳州市産業股權投資基金引導作用,將在漳臺資企業納入股權投資基金扶持範圍,通過股權投資,為在漳臺資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援。
18.支援漳州臺商投資區開展臺資企業資本項目管理便利化試點工作。
19.為對臺小額貿易渠道進出口貨物設置專門的報關、報檢窗口,併為青斑魚等臺灣鮮活水産品進口開通“綠色通道”;對於臺灣漁船自捕水産品,參照大陸漁船自捕水産品管理的做法,免於提供臺灣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
20.臺資企業到漳州投資各類建設項目,涉及使用林地的,視同市級重點工程的做法優先給予保障。臺資企業到漳州開展營造林經營活動的,涉及林木採伐時,優先使用同類型採伐限額指標。
21.鼓勵在漳臺資企業進行新品種的引進和研發。對獲得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認定的優良品種,通過審定、登記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新品種,可給予臺資企業適當補助。
22.臺資企業與漳州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支援在漳臺資企業中的製造業企業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增加建築面積的,不再加收地價。對納入“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規劃的臺資企業用地享受與當地企業同等“三舊”改造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23.在漳從事農業生産的臺資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在漳臺資企業生産的農機産品符合條件的列入農機購置補貼産品目錄。在漳臺資農機企業開發生産畜禽有機廢棄物處理機、農産品産後處理機械、山地運輸機械、海洋漁業捕撈和水産養殖加工設備等,對列入省級累加補貼品目的設備,給予購機補貼省級累加。
24.漳浦臺灣農民創業園區臺資農業企業、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繼續實施生産用電優惠電價、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優先續租等政策。
25.按照物價部門核定非居民氣價,對在漳臺資企業用氣大戶提供聯網區域管道天然氣價格優惠政策,優惠幅度適當高於其他用氣大戶。
二、擴大漳臺社會文化交流合作
26.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我市文化遺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發展,參與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申報各種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27.推動加強漳臺開漳聖王文化、關帝文化、媽祖文化、保生大帝文化、三平祖師文化、林語堂文化等祖地文化、民俗信仰、歷史文化名人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吸納臺灣同胞和相關機構共同開展學術研究,共用研究成果。
28.臺灣同胞在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可以享受和漳州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務待遇。支援在漳州創辦“臺灣書店”,便利臺灣同胞閱讀兩岸書籍。臺灣文藝工作者可以進入漳州的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可以加入漳州的各類文藝院團。
29.鼓勵支援兩岸民間組織互設文化驛站。支援漳臺文化企業參與海內外文化産品展示展銷活動,聯合擴展文化市場。
30.鼓勵臺灣廣播影視機構與我市開展交流合作。依託漳州開發區影視製作基地及我市豐富的影視製作資源,積極服務台灣與大陸合資企業在漳從事影視製作活動,進一步打造兩岸影視産業基地。
31.鼓勵臺灣青少年來漳州開展研學旅行,參加各類夏令營及青少年交流活動;支援漳臺兩地大學生寒暑期社會實踐合作對接,共同承接課題調研項目;積極協助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對在漳州舉辦的兩岸有影響的交流活動推薦列為重點對臺交流項目。
32.鼓勵未來過大陸的臺灣同胞來漳參訪交流,邀請單位提供相應接待便利服務。
33.鼓勵支援臺灣同胞參加漳州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相關活動,鼓勵臺灣同胞參加我市各級社團組織開展的科普、學術交流、技術諮詢服務、文化藝術交流等活動。鼓勵在漳臺灣青年加入我市各類青年社團、協會,在漳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設立臺灣創業青年聯誼沙龍。
三、支援臺灣同胞在漳學習實習就業創業
34.根據當年度漳州市招委會文件精神,臺灣同胞子女義務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屬縣(市、區)教育局就近統籌安排就學。臺灣學生在漳州市參加中考,成績達到當年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控制線,依據個人意願可以選報漳州市省一級達標高中,錄取時依據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應屆臺灣同胞子女考生,在普通高中錄取時給予適當照顧,並享受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政策。
35.在漳就讀的臺灣學生與漳州學生同等申報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同時接受社會捐贈,獎勵品學兼優的臺灣學生,幫助家庭條件困難臺灣學生完成學業。
36.支援臺灣青年來漳實習實訓、就業創業。對我市承接臺灣青年實習實訓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且在漳實習實訓時間連續不低於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標准予以補助。市屬用人單位由市財政安排補助經費,其他用人單位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37.鼓勵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到我市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受聘的醫師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納入工作評價體系,享受我市相應人才政策。將臺灣醫師來漳就業財政補助範圍拓展至包括民營(含臺資)醫療機構在內的全市醫療機構。對招收臺灣醫師的醫療機構,由同級財政對每年在漳累計工作時間不低於30天的臺灣醫師按每人每年3萬元標準給予用人單位補助。鼓勵臺灣醫師到我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含民營醫院)工作,實行協議工資制度,根據確定的薪酬,對公立醫院單獨核增當年績效工資總額。高層次臺灣醫師在全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含民營醫院)服務時間每年累計滿3個月的,除協議工資外,由財政予以額外資助,具有博士學位、或相當於大陸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臺灣醫師,按照每人每年15萬元標準給予資助;相當於大陸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臺灣醫師,按照每人每年20萬元標準給予資助。市屬用人單位由市財政安排資助經費,其他用人單位由同級財政予以資助。
38.鼓勵兩岸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共同在漳州設立兩岸合作研發機構,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聯手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支援臺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漳註冊的獨立法人參與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同等條件優先扶持。受聘于在漳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市重點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申報,享受與漳州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對臺灣地區智慧財産權在漳轉化的,可享有智慧財産權激勵政策。
39.依託人才仲介等機構招聘來漳工作的臺灣優秀博士、碩士和本科畢業生,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補助,並在1年過渡期內提供培訓、項目崗位對接、生活補助等。
40.支援在漳臺灣優秀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鼓勵漳州市重點産業、重點項目、重點學科聘用急需緊缺的臺灣專業人才,對年薪達到漳州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其支付年薪酬的25%、最高不超過12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同一對象補助累計不超過3年。對符合《福建省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百人計劃”遴選辦法(試行)》等五個文件規定的獲評對象(臺灣高層次人才B類除外),按1:0.5比例進行配套獎勵。鼓勵我市企事業單位引進臺灣地區六大同業公會、六大研究院、四大科技園區、十大高校等機構剛退休且身體健康、相當於大陸高級以上職稱的科研人員,按企事業單位稅前支付年薪酬的50%給予用人單位資金補助,最高每年不超過漳州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累計補助不超過3年。
41.鼓勵和支援臺胞參加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4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含臺灣高校)的臺灣同胞可報考我市相關事業單位崗位。
43.鼓勵在臺灣地區獲得教師資格證的臺灣教師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以特聘、短期雙向交流等方式,在漳州從事學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階段數學、物理、化學、音樂、體育、美術、外語、生物等學科教學。鼓勵臺灣專家、學者、教師來漳州職業院校從事專業學科教學工作,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
44.支援在大陸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臺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漳州申請執業註冊。
45.鼓勵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漳州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取得大陸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同胞在漳州執業,為在漳臺胞提供法律援助。鼓勵漳州市律師事務所聘用臺灣執業律師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提供臺灣地區法律諮詢服務。
46.大力推進臺灣青年創業就業基地建設,對累計引進持續經營滿1年臺灣青年創業企業3家及以上,且入駐時間滿1年臺灣青年5人及以上的基地,給予5萬元的獎勵;累計引進持續經營滿1年臺灣青年創業企業5家及以上,且入駐時間滿1年臺灣青年10人及以上的基地,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省級臺灣青年創業就業基地,市財政按上級補助金額50%追加獎勵。
47.加大臺灣青年在漳創業支援力度,加快培育臺灣青年人才創業品牌。在我市設立若干個臺灣青年人才創業一條街,篩選引進一批臺灣青年人才創業品牌加盟落地。鼓勵開設臺灣特色産品商店,根據其貢獻每年給予相應的獎勵補助,連續補助不超過3年。對於臺灣青年首次在我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且正常經營納稅6個月以上的投資規模較小的公司及個體戶,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開業補貼。
四、方便臺灣同胞在漳居住生活
48.持有合法有效臺胞證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在漳就業創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提供連續6個月以上經營證明的,視同我市城鎮常住居民戶口,可以申請居住或創業所在縣級政府的各類保障性住房,有條件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可從當地公租房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向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定向供應,優先對接實行分類保障。在漳州中心城區就業創業的臺灣同胞符合《漳州市中心城區“安得廣”惠民安居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可申請購買中心城區的“安得廣”惠民安居工程項目。
49.臺灣同胞在漳申請小額信用卡,可憑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臺胞證(有效期在1年以上)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在職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前往銀行業機構辦理。
50.臺灣同胞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臺灣同胞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以及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51.在漳工作的臺灣同胞可按照規定參加“五險一金”,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勞動保障、購房及公積金使用待遇。在漳臺灣同胞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大陸離職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一次性支取。
52.支援臺灣同胞和相關合法社團在漳參與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繼續支援兩岸婚姻健康發展。
53.在市、縣重點醫院開通臺胞就醫綠色通道,為來漳投資、居住、探親、商務、旅遊及學術活動的臺胞提供便利化的醫療服務。各級醫療機構為臺灣同胞回臺報銷健保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醫療文書。在漳臺灣同胞的子女享有與漳州居民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由居住地接種單位為在漳臺灣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預防接種卡,免費為其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
54.長期在漳州生活的特困臺灣同胞,需要入住養老機構的,參照漳州市特困老人享有的待遇給予特定服務對象補貼。臺灣同胞在漳州亡故的,按當地惠民殯葬政策減免相關費用;留有孤兒的,可以由市縣社會福利機構予以收養;突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的,可以由當地民政部門予以臨時救助。
55.在漳臺灣同胞年滿70周歲,可以參照漳州市居民享有的待遇,同等辦理敬老卡並享受乘坐市內公共交通車輛相關優惠政策。
56.臺灣同胞到漳州市轄區內的關帝廟、威惠廟、天后宮、慈濟宮、三平寺等宮廟朝拜,憑臺胞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可免費進入景區。臺灣同胞在漳州市轄區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遊景區遊覽,享受與漳州市居民同等景點遊覽優惠政策。
57.在漳工作臺灣同胞可按有關規定參評各級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青年崗位能手、優秀青年志願者、“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
58.鼓勵市臺商協會、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臺商聯誼會成立調解委員會,與大陸調解組織開展聯合調解,推動與臺灣地區民間調解組織交流合作,共同促進矛盾糾紛及時化解。鼓勵符合條件的臺胞、臺商通過相關選聘程式擔任陪審員、調解員、司法聯絡員(檢察聯絡員)、社區矯正監督員、法律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