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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投資的實施意見

2018-06-21 11:14:00
來源:瀋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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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為更好地保護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不斷優化投資環境,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促進我市與臺灣地區經貿往來和經濟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助力轉型升級

  (一)引導和鼓勵企業科技創新。按照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積極參與我市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工作,加快實施産業轉型升級。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設立研發中心,參與全市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承接政府科研項目,與相關單位聯合開展産業鏈核心技術攻關,我市在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創業人才激勵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支援臺灣同胞投資傳統製造業企業,開展産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和清潔能源利用;支援臺灣同胞投資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的中小企業;支援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利用其存量房屋和土地興辦資訊服務業、研發設計、創意産業、旅遊業等現代服務行業。(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資訊化委、環保局、科技局(智慧財産權局)、規劃國土局、服務業委、旅遊委及各區、縣(市)政府)

  (二)加大對金融業投資支援力度。推動兩岸金融合作相關政策在我市試行。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引進並支援臺灣同胞投資設立金融機構、金融專業服務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對臺灣同胞投資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改制為法人金融機構後註冊或遷入我市的,以及在我市新註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給予相關政策扶持。鼓勵通過建立融資平臺、創辦擔保機構等方式,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開展金融和投資服務;鼓勵風險投資機構開展相關業務,支援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發展。(責任單位:市金融辦、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及各區、縣(市)政府)

  (三)鼓勵在沈設立總部機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我市設立地區總部的,按照有關規定在資金管理、出入境管理、就業許可、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便利。(責任單位:市服務業委、發展改革委、金融辦、公安局、工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四)加強“海峽兩岸(瀋陽)青年創業基地”建設。在資金、服務和媒體等方面,積極為兩岸創業青年提供完善的政策配套服務。我市設立的青年創業類基金可為在我市註冊成立公司的臺灣青年提供諮詢服務和資金支援。我市各類大學生實訓基地可為在我市高校就讀的臺灣大學生提供實習和訓練平臺。對於臺灣高校、其他國家和地區高校就讀或畢業的臺灣學生,在我市企事業單位實習、就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團市委、市財政局、金融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及和平區政府)

  二、優化營商環境

  (五)落實相關優惠政策。臺灣同胞在我市投資且符合國家政策的,可享受國家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的相關政策;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

  (六)推進投資便利化。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按照國家産業政策,參與投資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業、農業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並依法取得項目特許經營權或與該項目對應的配套性、補償性項目經營權。(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資訊化委、財政局、金融辦,各項目主管部門及所在區、縣(市)政府)

  (七)簡化行政審批手續。臺灣同胞投資者申請在我市設立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取得批准文件和相關前置行政許可外,可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任何機關或單位不得對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進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檢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強制或變相強制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評比、鑒定、考核等活動,不得向其攤派或另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執法局、衛生計生委、國稅局、地稅局、環保局、公安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科技局,各項目主管部門及所在區、縣(市)政府)

  (八)加大融資支援力度。支援金融機構創新開發金融産品,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提供優質金融服務。支援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拓寬直接融資渠道,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和新三板、遼寧股權交易中心掛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中長期票據、短期融資融券等籌措資金。(責任單位:市金融辦、財政局)

  (九)搭建投資服務平臺。我市要建立統一的臺灣同胞投資公共資訊服務平臺,為臺灣同胞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提供各類資訊和政策諮詢服務。進一步完善資訊數據共用機制,外經貿、工商、公安等部門要提供相關資訊數據資料。市臺胞接待站通過法律諮詢、政策諮詢、投訴和糾紛協調處理等方式,為臺灣同胞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提供公共事務服務。我市臺灣事務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訴平臺,接到臺灣同胞投資者、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投訴後,要及時調查,依法辦理,投訴事項重大或需有關部門共同處理的,可提報同級政府或上級臺灣事務主管部門研究解決。(責任單位:市經濟和資訊化委、科技局、外經貿局、工商局、公安局、臺辦)

  (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在我市居住的臺灣同胞投資者和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以及與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享有與我市常住人口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醫療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為就診臺灣同胞申請臺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提供便利。在我市居住的臺灣同胞投資者和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與其共同居住的子女可按照有關規定進入我市幼兒園、中小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就讀,與我市學生享有同等待遇,並可根據相關政策享受適當照顧。在我市創業、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臺灣同胞依法享有業主的相關權益。支援在我市居住的臺灣同胞投資者和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參與社區公益活動,保障其依法享有社區公共事務的知情權、建議權和參與權。臺灣同胞在我市居留期間,可持臺灣地區或其他國家、地區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及證明文件,按照有關規定換領機動車駕駛證。(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教育局、房産局、民政局、公安局)

  三、保障合法權益

  (十一)依法保障臺胞權益。我市仲裁機構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對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産權益進行仲裁。鼓勵我市仲裁機構設立涉臺仲裁服務窗口,為臺灣同胞投資者提供與仲裁相關的法律服務。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受聘為我市仲裁機構仲裁員。(責任單位:市法制辦(仲裁委))

  (十二)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支援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和著作權登記等活動;支援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通過智慧財産權轉讓交易市場,進行智慧財産權登記、評估、交易轉讓等活動;依法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提供嚴格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提供智慧財産權一般諮詢、維權援助諮詢等服務。(責任單位:市科技局(智慧財産權局)、工商局、文廣局、公安局)

  (十三)加大企業用工保障力度。支援臺灣同胞投資者與我市大專院校聯合設立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崗職工參加職業培訓並取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資格或專項職業能力等證書的,可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臺灣同胞投資研發機構聘請的研發人員,符合條件的可列入企業所在地政府“人才引進計劃”,並可申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同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要遵守國家和省、市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為員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等,保障員工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市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四、完善政府職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建立由市臺辦牽頭的對臺經貿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協調解決我市與臺灣地區經貿交流合作中的重大事項。各地區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市臺辦要會同市外經貿局等部門,加強對我市臺灣同胞投資情況的統計、研究和分析,及時報告市政府。(責任單位:市對臺經貿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市統計局及各區、縣(市)政府)

  (十五)強化政策指引。市臺辦要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梳理促進與臺灣地區經貿交流合作的相關政策措施,通過電子公共服務平臺、政策宣講等形式,使臺灣同胞投資者及時掌握相關政策。建立與在沈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的溝通聯絡機制,及時了解相關訴求,積極予以協調解決。(責任單位:市臺辦等市直有關部門、直屬單位)

  (十六)加強權益保護。各地區、有關部門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健全臺灣同胞投資者權益保障聯絡協調機制,依法妥善辦理臺灣同胞投訴事項,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和臺灣同胞投資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責任單位:市臺辦等市直有關部門)

  瀋陽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佈)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