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臺胞投資享受優惠的規定
發文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文 號:並政發[1990]245號
發佈日期:1990-12-31
執行日期:1991-1-1
第一條 凡臺胞在太原市舉辦企業或進行投資,除享受國家和省、市有關外商的投資優惠政策外,可同時享受本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二條 太原市對臺胞投資的範圍儘量予以放寬,可以從事工業、農業、服務業、房地産業,也可以自行提出其他投資開發項目,只要有利於國計民生,市政府有關部門應予以積極支援。
第三條 臺胞在太原市的投資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允許舉辦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獨資企業;也允許開展“三來一補”業務,購買股票、債券、房地産,或者租賃、承包、收購本市出租、發包、拍賣的中小企業,依法進行經營。
第四條 臺胞在太原市投資舉辦的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獨資企業,不受經營期限限制。
第五條 臺胞投資者在太原市定居前或定居後,其所舉辦的企業,均可享受本市制定的有關外商投資的優惠待遇。
第六條 臺胞投資者如需在大陸的親屬到其投資的企業工作,戶口在農村的,可予以照顧,適量安排到太原市落戶。具體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外經領導組審定,有關部門據以辦理落戶手續。
第七條 臺胞在太原市購置房産,可優先選擇,在規劃區域內建造住宅,可優先安排。
第八條 臺胞投資企業使用我市土地時,土地使用費按外商投資企業收費標準減半徵收。
第九條 臺胞投資者可在投資企業擔任董事長或經理,也可以委託其在大陸或港澳地區以及海外的親友為代理人,但受委託的代理人,必須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書。
第十條 本規定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