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解讀:凸顯人文關懷

時間:2008-06-24 11:14   來源:半月談

  6月8日,《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國務院公佈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針對一個地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而頒布的條例。條例確立了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方針和基本原則,規定了一系列具體制度和措施。這標誌著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進入了法制化軌道。

  條例明確了恢復重建的責任主體

  條例規定,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援、協助、指導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同時,條例還對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的具體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如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後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並具體負責災後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後恢復重建;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後恢復重建等。

  災後重建凸顯人文關懷

  無論是過渡性安置,還是恢復重建規劃,抑或恢復重建的實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每一個細小環節,都體現著“以人為本”的理念。

  過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穩定人心、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環節,是災後恢復重建的基礎性工作。對於過渡性安置地點,條例規定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産和生活的區域,並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産、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條例規定,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並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對地震災害現場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條例規定,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徵、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條例規定,編制規劃要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並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分配方案要民主評議,資金、物資、房屋分配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後再予以公佈。

  學校、醫院等設施抗震設防應有“特殊要求” 學校、醫院屬於人員密集地區,一旦發生地震,如果建築抗震力不強,後果不堪設想。汶川大地震中,學校傷亡慘重的教訓亟待吸取。為此,條例規定,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條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後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重建中的違規者將被嚴懲

  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將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政府應當定期公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審計機關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並在審計結束後公佈最終的審計結果。

  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對於出現的違規行為,條例也明確了其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佔、截留、挪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佔、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孫愛東)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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