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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延長《臺灣居民登陸證》有效期至5年

2015年08月02日 08:51:00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華網福州8月1日電(記者王成)記者從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獲悉,新修訂的《福建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于8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延長《臺灣居民登陸證》有效期至5年,便利臺灣船舶在福建沿海停泊。

  新條例規定,臺灣船舶到達福建省臺灣船舶停泊點後,船舶上臺灣居民需上岸的,應向停泊點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臺灣居民登陸證》;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經登記後不再辦理《臺灣居民登陸證》。

  新條例放寬了《臺灣居民登陸證》的使用期限,將舊條例中規定的逐航次申請辦證,調整為5年有效,並可多次登記,但每次登記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臺灣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

  條例還規定,臺灣船舶進入停泊點後,應及時提交船舶證書、船員證書以及其他有效證件,説明來靠原因及泊港時間,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監護和管理。出境前,應向停泊點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辦結相關手續。

  據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司令部副參謀長林傳燦介紹,福建省目前有臺灣船舶停泊點35個,分佈在福州、泉州、漳州等沿海地區,新條例延長《臺灣居民證》有效期,意在簡化辦證簽證手續,規範臺灣船舶停泊點管理,進一步加強閩臺合作交流。

  1999年6月,《福建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頒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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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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