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兩岸  >   正文

用法治方式鞏固深化兩岸和平發展成果

2014年12月02日 09:58:00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用法治方式鞏固深化兩岸和平發展成果

  □黨朝勝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當前形勢下的兩岸關係提出全新要求,即“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推進祖國和平統一,依法保護港澳同胞、臺灣同胞權益”。國臺辦也表示,今後要用法治方式不斷鞏固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成果,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

  首先,對臺工作落實依法治國必須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嚴格依法辦事。

  經過數十年努力,大陸已建成較完善的涉臺法律體系。現行憲法(1982年)序言明確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1994年3月,全國人大為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9年12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2005年3月,全國人大為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其他法律中,不少條款也與對臺工作密切有關。

  另需指出的是,兩岸先後簽署與達成20多項協議、共識,同樣具有法律的性質與效力。大陸的法制建設以及兩岸兩會之間的系列協議共識,對建立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法律框架,堅持“九二共識”、反對“臺獨”,促進兩岸交流合作,維護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起到了巨大作用,得到了人民的內心擁護與認真落實。

  《決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因此,在對臺工作中貫徹依法治國,首先就必須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兩岸協議共識的權威,進而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兩岸同胞的具體權益。

  其次,對臺工作落實依法治國仍需認真貫徹黨的系列對臺方針政策。

  自1979年以來,我們黨為解決臺灣問題,促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先後形成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重要思想。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針對當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新形勢、新特點多次發表重要講話,提出一系列新主張、新論斷,成為當前對臺工作的新指導思想。這一系列方針、主張與思想,是我們黨在不斷總結長期對臺工作實踐的寶貴經驗和對未來形勢科學預判的基礎上形成的,不僅有力推進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已經或正在為和平統一創造更充分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基礎,而且是今後對臺工作的具體指導思想,需要我們嚴格遵循、認真貫徹。

  《決定》強調,“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因此,認真落實我們黨在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對臺方針政策,當然也是在對臺工作中落實依法治國理念的必然要求。

  再次,對臺工作落實依法治國理念還需不斷完善相關立法工作。

  隨著兩岸關係不斷前進,特別是進入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階段以來,兩岸聯繫越來越緊密,兩岸關係正在發生全面、深刻、快速的變化,兩岸同胞的維權呼聲越來越高。如何鞏固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成果,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如何維護兩岸同胞在交流過程中所産生的更廣泛權利;如何從法律上完善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框架,更好地堅持“九二共識”、反對“臺獨”的兩岸共同政治基礎等一系列問題已經擺在兩岸同胞面前。

  《決定》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今後對臺工作在貫徹依法治國理念過程中,更應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增強涉臺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具體實施過程中體現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通過廣泛宣傳教育,形成兩岸同胞共同守法的社會環境。

  總之,對臺工作貫徹依法治國理念,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總目標的重要一環。在具體實踐中,不僅要尊重現有憲法法律權威,而且還要繼續貫徹黨的對臺方針政策,同時不斷完善相關立法工作,唯如此,才能不斷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從而促使對臺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

  (作者係社科院臺研所教授)

點擊更多新聞進入新聞中心 國際新聞 軍事新聞 科技新聞

相關閱讀:

[ 責任編輯:李寧 ]

原稿件標題:

原稿件標題URL:

原稿件作者:

轉載編輯:李寧

原稿件來源:法制日報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