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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全文)

2012年08月09日 16:03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9日在臺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為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與發展,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ECFA)第六條有關規定,就兩岸海關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協議中,

  海關程式指雙方海關及行政相對人應遵守的相關程式及規定;

  海關合作指雙方為執行海關規定而進行的各項合作;

  運輸工具指用以載運人員、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各種船舶、車輛及航空器;

  請求方海關指請求協助的一方海關;

  被請求方海關指被請求協助的一方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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