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天在此間宣佈,經過兩岸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多次溝通,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今天正式上路,雙方各自公佈受理和審查對方經貿團體申請設立辦事機構的相關法規。
臺灣“經濟部”于4月10日公告修正《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臺灣貿易中心已依據前述規定,向投審會提出申請在大陸上海和北京設立辦事處,並獲得審核通過。今天大陸公佈相關規定後,臺灣貿易中心可以向大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後即可掛牌運作。
此外,臺“經濟部”也於今天發佈施行相關辦法,作為受理、審核和管理大陸地區經貿團體來臺設立辦事處的依據。
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是ECFA第6條所列經濟合作項目之一,雙方已依協議規定予以落實。未來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將就執行成效進行評估,並以經合會作為溝通平臺,適時交換意見,為兩岸企業提供相關服務,促進兩岸經貿關係積極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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