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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署協議將在醫療衛生四領域開展合作

2010年12月22日 08:02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12月21日上午,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的兩會領導人第六次會談在臺北圓山飯店舉行。圖為陳江二人在會談開始時相互握手致意。 中新社記者 黃少華 攝

  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與臺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21日下午在臺北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根據協議,兩岸將在傳染病防治、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緊急救治等四大領域開展合作。

  根據協議,兩岸將就傳染病的檢疫與防疫、資訊交換與通報、重大傳染病疫情處置、疫苗研發及其他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雙方同意:對在己方發現對方的疑似或確診傳染病病人,進行適當處置或協助返回原居住地治療;平時應以書面方式定期互相交換傳染病疫情及衛生檢疫等資訊;儘速通報可能或已構成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傳染病疫情,並持續溝通及通報相關資訊。如接獲對方查詢時,應儘速給予回應與協助。重大疫情通報的內容,包括病例定義、實驗室檢驗數據、疫情來源、病例數、死亡數及採取的防治措施等。如有對方人民在發生重大疫情方受感染的資訊,該方應通報對方。在重大疫情處置方面,協議提出,發生重大疫情方應即時採取有效監測及處置措施;必要時,得請求對方積極提供協助。發生重大疫情方,于對方請求時,應提供疫情調查情況,並積極考量協助對方實地了解疫情。

  根據協議,兩岸將就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建立合作機制 。雙方同意就非臨床試驗管理規範(GLP)、臨床試驗管理規範(GCP)及生産管理規範(GMP)的檢查,不良反應及不良事件通報、處置與追蹤,偽、劣、禁及違規醫藥品的稽查並交換資訊及追溯其來源等兩岸醫藥品事項,建立合作機制。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醫藥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妥善處理措施包括: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資訊;採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蔓延;提供實地了解便利;核實發佈資訊,並相互通報;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時通報調查及處理結果;督促應負責的廠商及其負責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受損害廠商及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給予積極協助。

  根據協議,兩岸將展開中醫藥研究及中藥材安全管理合作,內容包括中藥材品質安全標準及檢驗方法的交流合作,相互協助中藥材檢驗證明文件查核及確認。在保障輸往對方的中藥材符合品質安全要求方面,措施包括:輸入方應及時通知輸出方最新制度規範、檢驗標準、檢測方法及限量要求,並由輸出方轉知相關機構及企業,要求企業對輸往對方的中藥材,依輸入方要求取得檢驗證明文件,保證品質和安全;輸出方應對申報輸出的中藥材實施檢驗,並對輸入方多次通報的品質安全不合格項目,根據需要實施密集輸出檢驗。雙方同意建立兩岸中藥材重大的安全事件、不良反應及品質安全問題通報及協處機制。雙方同意共同商定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優先合作項目,建立交流平臺,積極舉辦交流活動,促進中醫藥發展。

  在緊急救治措施方面,雙方同意:對在己方因重大意外事件所致傷病的對方人民,提供緊急救治,協助安排收治醫院,並採取其他適當醫療措施;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方應儘速提供對方傷病者名冊、傷病情形、收治醫院和聯繫方式,以及其他相關資訊;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方于對方請求時,應積極協助辦理傷病者轉送事宜。

  根據協議,雙方同意分別設置傳染病防治工作組、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工作組、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工作組、緊急救治工作組、檢驗檢疫工作組以及雙方商定設置的其他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

  協議提出,各工作組應于協議生效後3個月內召開會議,商討資訊交換和通報項目、內容、格式、頻率及聯繫窗口等相關事宜。必要時,各工作組得商定變更相關事宜,並得另設工作分組。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全文共6章、30條、約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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