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票同權”將使“四分之一條款”完成歷史使命
人人平等是平等選舉權最核心的價值與基礎。此次選舉法修改核心“同票同權”將使具有歷史合理性的“四分之一條款”完成它的歷史使命。
時間倒轉至1953年3月1日,新中國第一部選舉法頒布。隨後,全國範圍內迎來了第一次規模空前的普選。自1979年對選舉法進行重新修訂後,我國又四次修改選舉法,時間分別為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此次的修改已經是第五次。
4:1的民主邁進
它不但是很合理的,而且是過渡到更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所完全必需的
法律鄭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早在1953年的選舉法規定:“各省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八十萬人選代表一人”;“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人口每十萬人選代表一人”。
這就意味著在選舉省級、縣級人大代表時,農村每一個選民的選舉權分別是城市每一選民選舉權的1/5到1/4。
數據表明,1949年末,我國農業人口占近80%。如果那時城鄉按1:1的比例選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就成了農民代表大會。
時任選舉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鄧小平解釋説:“這些在選舉上不同比例的規定,就某種方面來説,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這樣規定,才能真實地反映我國的現實生活,才能使全國各民族各階層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所以它不但是很合理的,而且是我們過渡到更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所完全必需的。”
1979年制定的新選舉法,未改變1953年選舉法關於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而只是將比例予以明確,即縣為4:1,省為5:1,全國為8:1。
1982年修改選舉法時,增加規定:“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佔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
1995年修改選舉法時,將省級、全國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從原來的5:1、8:l修改為4:1,自治州、縣、自治縣仍維持4:1不變。這就縮小了全國、省級中城市人大代表與農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
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的顧昂然解釋:“四十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十多年來,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城鄉人口比例也有較大的變化,應當根據新的情況,縮小
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
1:1“一步到位”
“一步到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客觀條件已經具備
人人平等是平等選舉權最核心的價值與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城市化進程加快,有的地方甚至取消了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08年,城鄉人口比例基本持平。因此,專家對實現城鄉同票同權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其實,早在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就明確提出:“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為選舉法的進一步修改定下基調。
從4:1到1:1,並非一蹴而就。此前,外界對“實現城鄉同票同權”曾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分兩步走,先實行2:1,然後再實行1:1;另一種是一步到位。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特意到廣東、河南、寧夏、上海等8個省份進行調研。
法工委也對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涉及的代表名額分配問題,設定幾種方案進行測算,此次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一錘定音,城鄉每一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擬將一步到位,修改為1:1。
“我國各級人大經歷了十幾屆選舉,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一步到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客觀條件已經具備。”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這樣解釋。
參與選舉法修改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進一步解釋説,所謂“條件”,具體而言,就是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狀況、城鄉差別狀況,以及人口構成和民主發展程度等綜合條件來決定是否實行1:1的比例。
二元立法現象終結
希望以這次選舉法修改為契機,逐漸改變二元立法的現象,推動城鄉一體立法
“選舉法修改後,農民群體將獲得更多的話語權,在各個層面迎來改變。”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表示,選舉權、話語權的提高將帶動農民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教育權利、社會文化權利的提高,全面體現社會進步,併為城鎮化發展提供政治保證。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也認為,個別法律案中會出現對農民不利的條款,而這些法案最後能通過,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沒有足夠的人為農民説話。不僅如此,一些法律和政策都存在城鄉二元化的特點,只管城市、不管農村。在一定程度上,農民利益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被漠視,希望以這次選舉法修改為契機,逐漸改變二元立法的現象,推動城鄉一體立法、平等對待的進程。
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礎上,此次修改還體現了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區域無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國家權力機關中得到體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表示,此次選舉法的修改實際上更有效地促進了三個平等: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
從中南海到大會堂
當初確定全國人大代表為1226名,是受中南海懷仁堂會場的限制,現在有了人民大會堂,這個問題已經解決
提到城鄉同比例選舉權,不得不涉及到代表名額分配問題。
1953年,選舉法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作了詳細規定,其中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為1226名。鄧小平闡述了代表名額的兩個原則:必須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具有工作能力的國家政權機關,既便於召開會議,又便於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必須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繫,在人民代表大會中,既須有相當於社會各民主階級地位和相當於各民族或種族地位的代表,又須注意到代表的地區性。
為此,第一、第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均不超過1226名。196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名額和選舉時間的決議》,突破了選舉法的規定,將第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擴至3040名。
其理由是,當初確定全國人大代表為1226名,是受中南海懷仁堂會場的限制,現在有了人民大會堂,這個問題已經解決。
中國人口眾多,代表人物也很多,需要擴大代表名額。這樣第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確定為2885名,第五屆為3497名。
名額多未必發揮民主
代表人數過多,形式上看起來很民主,實際上並不一定能充分發揮民主
1979年重新修訂選舉法時,僅對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作了具體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五百人。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情況決定。”
同時,對確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的原則作了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自行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並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的彭真解釋:制定選舉法時曾經提出這個問題,當時意見不大一致,因此,對代表名額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多少為好?經驗證明,代表人數太多了,並不便於代表們充分討論和決定問題,我傾向於代表大會人數不要太多。代表人數過多,由於時間的限制,不可能都暢所欲言,不便進行討論,甚至小組會上都不能比較普遍地發言,形式上看起來很民主,實際上並不一定能充分發揮民主。
1994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的顧昂然在作修改選舉法草案説明時也表示:“1979年重新修訂選舉法時,選舉法僅對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作了具體規定,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沒有具體規定,只對確定代表名額的原則作了規定。”這就賦予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代表名額較大的權力。
名額分配將研究
具體名額分配是個非常複雜的數學問題,待法律通過後,認真核準後再予以公佈
1986年修改選舉法,在維持1979年選舉法關於確定地方人大代表名額規定的同時,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此後,每屆全國人大代表實有人數均為1980名左右。
1995年修改選舉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基數與按人口數增加的代表數相加”,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後,不再變動”。
顧昂然在解釋時説:“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法制工作委員會經過調查研究,于1986年提出《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方案》,下發各地參照執行。總的看,各級人大代表的名額比過去都有所減少,有些地方是嚴格按照方案執行的,時間表明1986年方案是適當的。”
此前,也有意見認為,就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而言,“四分之一條款”的修改,城鄉實現同比例選舉,將直接導致人大代表名額在各省份的分配出現變化。由於總名額不超過3000名,城市化程度高的地方,例如北京、上海,代表人數可能減少,而像河南、河北、山東這樣的農業人口較多的大省,人大代表人數可能增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具體名額分配是個非常複雜的數學問題,待法律通過後,認真核準後再予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