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對去年發生在河北蔚縣李家洼煤礦特別重大炸藥燃燒瞞報87天事故和四川巴中市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報告作出批復,對33名事故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另有蔚縣縣委書記李宏興等48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瞞報事故,李家洼煤礦礦主共支付260多萬元用於收買記者。經查明,10名記者涉嫌犯罪,待司法機關作出決定後,一併由黨的紀檢機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相應處理。(《中國青年報》 11月28日)
筆者很想知道這10名記者尊姓大名,在何媒體供職,媒體當給他們一次“露臉”的機會。
記者收受紅包,尤其是發礦難財,雖為公眾所深惡痛絕,為黨紀國法所不容,可一直禁而不止,如惡性疾患一般,一碰到“溫床”就發作。2002年,山西繁峙一金礦發生礦難,多名記者收受礦主現金或金元寶;2005年,河南汝州發生一起礦難,當地政府竟然向前去採訪的450多名真假記者發放近20萬元的紅包,導致記者集體失語;2008年,山西霍寶幹河煤礦礦難,為掩蓋事實,煤礦向記者發放“封口費”,後被《中國青年報》公開披露,再次引發公眾對記者道德的拷問。某些記者背棄社會“良心”天職,淪落為黑心礦主的幫兇,能不悲乎?
世上財路千萬條,但任你怎麼發財,死人財卻萬萬發不得。礦難多為人禍,作為記者,只有及時地予以曝光,報道煤礦管理上的漏洞及其背後可能存在的黑幕,才能使漏洞得以修補、制度得以完善,從而預防礦難的再次發生。假如隱瞞不報,安全隱患不能得到清理,無疑為日後礦難的發生埋下了伏筆。
山西煤老闆曾鄙夷地稱領取封口費的真假記者為“端著新聞飯碗的丐幫”、“吃新聞飯的乞丐”。可見,這些記者良知的淪喪,連礦主都看不上眼了。這樣的無良記者,還怎麼去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對這些發死人財的記者,不妨公開曝光,公示其名諱,高調作出處罰,讓其為自己敗壞記者聲譽的行為負責。或許,這可以拯救一些正要喪失良知的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