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黑”被告人罪罰相當 寬嚴相濟
10月21日,楊天慶(前排右一)等人在庭審現場。新華社發
21日下午16時,重慶市首次舉行“打黑除惡”新聞通報會,楊天慶、劉鐘永兩案的審判長到場解析案件審判情況。
法庭對被告人是否判死刑,受到社會輿論極大關注。
對此,楊天慶案審判長、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蔣林回答:“從查明事實來看,該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致4人死亡,1人重傷,4人輕傷,犯罪後果極其嚴重。楊天慶直接指使其組織成員對受害人公然進行砍殺,致受害人搶救無效死亡,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所以依法對其從嚴懲處。劉成虎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因此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於組織的其他成員,既考慮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背景,更重要的是遵循了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來確定刑罰,既體現了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形勢需要,也根據刑法原則和刑事政策對被告人曾川、簡紹坤等留有餘地。”蔣林説。
劉鐘永案的審判長、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楊勤表示,劉鐘永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長期在南川開採小煤窯,並利用暴力手段獲取非法利益,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並直接參加故意殺人,情節特別惡劣,後果極其嚴重;劉係累犯,在故意殺人後,訂立攻守同盟,指使組織成員頂罪,有極大的人身危險性,故應當判處死刑。
該案22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判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判以緩刑。“這體現了寬嚴相濟的量刑原則。”楊勤説。
兩案庭審中,多名被告都否認自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但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他們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
對此,蔣林認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司法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四個特徵。楊天慶案涉及4條人命,另有1人重傷,4人輕傷,檢察機關移交的證據複印件多達90多頁,該案影響惡劣,社會危害嚴重。楊天慶通過違法犯罪手段聚斂錢財,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經濟狀況穩定,組織人員穩定,組織紀律嚴密,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楊勤也分析:“首先在組織構成上,以劉鐘永為首的犯罪組織成員人數眾多,組織領導者、積極參與者比較明確,參與成員相對比較固定。其組織成員集中住宿,準備兇器,統一管理,組織結構較緊密。第二,在經濟實力上,該組織非法開採小煤窯,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第三,在行為表現上,他們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作案多起。”
“第四,在控制影響上,他們在南川區有組織地‘巡邏’,非法壟斷收購小煤窯煤炭,毆打執法人員。上述行為已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據介紹,“涉黑”被告人應當享有的辯護、申請回避等訴訟權利,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得到了嚴格保護。
蔣林説:“被告人的辯護權並沒有因為本案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背景受到絲毫削弱。這在公開庭審過程當中已經有所展示。對於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劉成虎、曾川,法庭也依法為其指定了辯護人。”
在庭審中,兩名指定辯護人分別就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是否成立、證據是否充分以及對他們應當從輕處罰的情節充分發表了意見,部分意見被採納。
“我們的審理是依法公正進行的。”蔣林説。公開審理、公開宣判,同時邀請人大代表到場旁聽、監督,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透明度。
兩起涉黑團夥案被告眾多,犯罪事實多達37件,從開庭到宣判,只用9天。記者提問:宣判如此迅速,原因何在?
“這與法官的辛勤勞動密不可分。”蔣林説,該案自9月18日受理至今日宣判,歷時34天,國慶期間合議庭都未休假。開庭後,用6天完成對各項證據材料的審查,形成初步意見提交合議庭評議。合議庭用兩天時間進行了認真評議,評議記錄長達50多頁。
劉鐘永案原定庭審3天,通過對庭審過程中無效提問等的控制,庭審兩天便順利結束。(田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