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後,我再到銀行辦貸款,可能會比現在容易。”13日,新公佈的《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引起了林岳(化名)的關注。其中,有關負面資訊保留期限的規定,使他覺得自己打個信用翻身仗“還有希望”。
負面記錄“背在身” 貸款屢碰壁
因為在校期間辦理的助學貸款利息沒有及時歸還,每月26元利息,連續17個月逾期記錄,這在林岳的個人信用報告中出現了“信用污點”。不久前,他要到銀行貸款買房,就是因為這一連串的負面資訊,貸款屢屢碰壁。
據悉,2006年央行組建了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只要是在銀行辦過卡、貸過款,都會自動在該系統中生成一份屬於自己的“信用報告”。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個人信用資訊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最多的機構。很多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在招聘過程中,也都要求個人提交一份自己的信用報告做參考。”據銀行人士介紹,目前各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核中,均將個人信用報告作為一項重要的參考依據。
7年保留期參照國際慣例
此前,關於信用報告中的“負面資訊”保留期的問題,一直沒有一個明確説法。
“負面記錄的保留期是從該筆貸款還清之日開始計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確實沒有一個確切説法。因此,從數據庫建立開始到現在的負面資訊都一直保存著。”昨日,省內一銀行業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據了解,國際上一般的做法是保留7年。對於信用卡逾期記錄,如果列印信用報告,僅顯示過去兩年的還款資訊。按照美國的做法,一般的負面資訊保留7年,破産的、特別嚴重和明顯惡意的負面資訊保留10年。超過保留期限,負面資訊就將在個人信用報告中被刪除。
1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首度提及“負面記錄保留期”問題:“徵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銀行人士表示,這一規定,跟國際慣例差不多,也比較切合實際。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對失信行為起到較好的警示作用,但對於那些並非主觀意願導致的失信行為又顯得過於嚴厲。(記者 黃艷麗)